林业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调研汇报材料

发布时间:2018-12-24 01:35:39

林业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调研汇报材料

林业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调研汇报材

一、在乡镇的委托执法和派驻执法情况

我县林业行政执法主要由县森林公安局、林业站、防火办、森防站、种苗站和林政资源股负责,行政处罚由县林业局委托县森林公安局执行,没有在乡镇的委托执法和派驻执法情况。

二、向乡镇委托执法和派驻执法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一)存在问题

1、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确立1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林业行政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我局的行政处罚案件均由森林公安局统一查处,森林公安局只有9名民警,既要初查大量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又要承担接处警任务,对越来越多的行政案件,感到力不从心,查处不及时,打击不到位。

2、林业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与执法工作不适应。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多为事业编制,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而执法办案中的罚没款全额上缴财政,在完成任务后,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返回作为工作经费,下一年又以上年完成数为基数再上浮一定比例作为任务。不超额完成任务不能增加工作经费,超额完成任务预示下年任务将大幅增加。从而造成执法单位经费严重不足,执法检查、人员培训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勘验取证、装备所需经费无法落实,严重制约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战斗力。

3、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林业工作点多、面广、战线长,执法客体量太复杂,导致执法困难。近年实行考试进人后,淡化了专业知识,所考内容主要为公共基础知识,执法人员的林业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再加之学习的内外环境不具备,学习风气没有形成或是流于形式,林业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有的对基本的、简单的办案程序没有掌握或掌握不够,专业知识缺乏,致使执法过程中不时出现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当,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等现象。

4、委托乡镇执法管理困难。我县乡镇林业站是以中心林业工作站的形式成立并开展工作的,但至今也没有进行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虽三权在县林业局,但是由于人员数量有限,平均每个乡镇只有一个林业员,且大部分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难免造成乡镇林业站执法不规范、不严格。

(二)解决建议

1、增加编制,健全林业法制机构。增加乡镇林业站人员的编制,达到每乡镇2—3人。同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即法制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界定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执法内容,明确执法责任,实行行政执法考评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2、加大执法投入,保障执法需要。要把执法机构和执法监督机构的经费开支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办公、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实际需要。

3强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采取培训、轮训等方式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林业业务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4、改革体制,加强基层执法管理。要依法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健全林业工作站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坚持持证上岗,注重执法形象,着装整齐。严格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法语言和执法文书,对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公开执法结果。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基层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三、对行政执法权向乡镇延伸的想法

根据以上所述,林业行政执法权有必要向乡镇延伸。向乡镇延伸倾向采取的执法方式:委托执法。即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使乡镇林业站具备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然后县林业局委托林业站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和行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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