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2 08:36:11

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促进公司保险中介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规定,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销售中介分类

保险销售中介分为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保险经纪和个人代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相关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照,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相关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照,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在自身经营场所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商业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相关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照,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代理是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业务管理。个人代理业务管理另文规定。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八条 中介业务管理实行总公司、二级机构两级管理体制。总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全系统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中介机构合作关系的管理。二、三级机构营销管理部负责本机构经营区域内的中介业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总公司营销管理部的中介业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公司中介业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制定公司中介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和检查二级机构中介业务管理工作;

(四)开拓和培育全国性、重要中介渠道以及关系维护;

(五)分支机构参加中介渠道招投标保险业务的协调;

(六)指导和协助二级机构发展中介业务;

(七)保险中介的资质、信用及价值管理;

(八)管理中介机构信息以及中介业务统计;

(九)在中介业务上协调与监管部门和公司各部门的关系。

第十条 二级机构营销管理部中介业务管理工作职责为:

(一)按照总公司的管理规定组织与实施辖区中介业务发展计划;

(二)经营区域内中介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本机构中介业务业绩考核办法并定期考核;

(四)指导、检查所属分支机构的中介业务经营和管理;

(五)拟合作兼业代理机构资质审核和资格申报;

(六)中介机构档案管理,中介业务统计与分析。

第十一条 三级机构在二级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中介业务拓展和维护;

(二)中介业务台帐的建立;

(三)中介机构应收保费、续保业务的跟踪;

(四)中介机构的日常关系维护。

第三章 资质管理

十二条 与我司建立合作关系的中介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取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或符合监管规定取得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况;

(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法定营业许可证照;

(三)具有一定的业务来源和业务规模;

(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保险中介业务合作单位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与中介机构建立中介业务合作关系之前,应要求中介机构出示相关许可证原件,并留存许可证复印件。各分支机构不得委托相关许可证已过期、已遗失的保险中介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合作。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的保险中介业务合作范围,不得超出相关许可证载明的险种范围和超规定期限的产品。

第十六条 中介代理机构建立中介业务合作关系,必须签订中介代理协议。

第十七条 根据监管要求,应缴纳保费结算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中介机构,须按监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中介(合作)协议管理

第十八条 协议的管理

(一)协议内容

签订保险中介(合作)协议,原则上一律使用总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若对标准协议文本进行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或使用中介机构提供的协议文本的,应报总公司营销管理部审核并经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审定。

(二)系统录入

各级机构要指定专人在公司销售管理系统中录入和维护合作中介基本信息资料和协议/合同,在该协议/合同项下录入委托代理险种、协议/合同期限等内容。

(三)协议的变更和修改

中介机构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代理险种等发生变更而与银保监会批复的业务范围等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相应变更:

1.中介公司基本信息和代理事项发生变更的,由二级机构按照其告知的函件进行修改,如不涉及向保监局申报的变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记载变更事宜。

2.兼业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和代理事项发生变更的,由二级机构协助兼业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监管部门的要求统一向保监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事宜。如不涉及向保监局申报的变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记载变更事宜。

(四)中介业务协议的签订、审批、解除等管理工作参照公司《保险中介业务协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介业务关系的撤销或终止

(一)常规性退出

1.合同期满,一方或双方不再续约;

2.合同期间,双方按合同规定提前解除合约。

(二)即时撤销或终止

合作中介机构出现重大过失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严重损害我司利益,必须予以终止业务关系。

(三)对于提前终止或撤销业务关系的,应及时向相关中介机构发出书面通知。

(四)保险代理关系撤销或终止,二级机构应及时收回公司发放的相关证书和单证,结清保费和手续费,并做好相关善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中介业务档案管理

各级公司应为已建立合作关系的中介机构建立档案,定期更新整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合作)协议;

(二)中介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等;

(三)银保监会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代理人/经纪人培训记录、培训成绩;

(五)兼业代理机构经办人员的代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对中介机构考核和检查情况记录;

(七)业务合作所出现问题及处理结果的记载;

(八)中介业务数据统计资料。

第五 单证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出单及单证管理须遵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

(一)保费管理

1.中介业务的保费结算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

2.对缴纳保费结算保证金的中介机构,当未结保费达到保证金额度时须要求其及时结清保费;对未缴纳保费结算保证金的中介机构,当未结保费达到合同约定额度时须立即结清,否则公司应暂停其出单资格,待结清后视情况恢复出单资格;

3.二级机构应按照财务部门的规定建立中介业务保费结算登记表,指定专人负责中介业务应收保费工作。

(二)手续费管理

1.各分支机构只限于向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与公司签有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2.各分支机构向保险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应该以实际发生的保险代理业务为依据。各分支机构应根据代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向保险代理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

3.各分支机构向保险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应首先取得相关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4.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支付应当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设立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 上级机构要加强对分支机构中介合作业务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形成检查制度,保证对各分支机构代理业务的管控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监督所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制止、纠正该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违法行为,不得唆使、诱导该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对所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时数。委托中介机构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销售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保险中介分支机构串通,截留、侵吞保费或者收取该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回扣;

(二)与所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保险中介分支机构串通,侵占、挪用、骗取保险赔款;

(三)对直接承保业务提取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四)通过所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五)利用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六)违反监管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以银保监会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1.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 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5 保持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保持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6 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7 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2. 办公用品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2 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上。3 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4 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是离开公司前电脑要关机。5 报刊:报刊应摆放到报刊架上,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

6 饮食水机、灯具、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定不可乱搭接临时线。7 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予以清除。3. 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2 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放罢整齐。

3 禁止在办公区域抽烟。4 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即可离开。

5 办公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

4.总经理办公室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1 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2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3 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4 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三、 检查及考核 每天由领导检查公共区域的环境,如有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罚10/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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