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62号令)

发布时间:2018-11-27 12:32:13

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经20003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6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在本辖区范围内集中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长沙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协同综合执法机关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己由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市、区有关行政部门对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综合执法机关应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市、区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综合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警告、罚款:

  ()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水、乱扔果皮、纸屑、饭盒、烟头等废弃物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鸣放鞭炮或者丢撤冥纸产生纸屑影响环境卫生的,处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建()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涂写、刻画以及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暂停其用于违法活动的通讯工具的使用,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数量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清运和处理垃圾、渣土、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散装、流体货物或垃圾撒漏飞扬或车轮带泥污染道路,影响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架设电杆、开挖维修道路、修整树本花草、疏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不及时清除余()泥、枝叶、渣土、堆物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未当即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损坏各类环境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的,一律收缴经营工具,并对洗车经营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占用道路清洗车辆的,并对被洗车辆驾驶员处1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擅自设置牲畜屠宰点的,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强制拆除,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禁止临街违章搭棚(含雨阳棚),违者一律拆除,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设施和道路两旁的棚架、遮阳()布、檐篷等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标语牌、路牌、画廊、橱窗、宣传画等,残破或者内容过时未及时更换、维修、拆除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和使用过期的垃圾运输处理许可证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医疗垃圾未运往指定地点或混入其它垃圾中,未引起疾病传播或环境污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疾病传播或环境污染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运输和处理建筑垃圾、工程余土的单位,未按规定领取垃圾运输处理许可证,随意运输处理垃圾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违法建设工程是指: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外形、色调、高度等进行建设的;

  ()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

  ()越权批准或者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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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应立即制止或责令改正;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强行停止施工或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违法临时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城市违法建设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

  ()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构成污染威胁的;

  ()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影响城市风景旅游区环境以及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的;

  ()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妨碍机场、铁路正常运行的;

  ()影响城市电讯广播电视通道的;

  ()影响城市消防安全、防洪、排水、国防设施的;

  ()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规范要求,认为应在规划控制红线以内退让间距,而没有退让或退让不够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第二十五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处被砍伐树木价值的35倍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二十八条 以树木作支撑物、就树搭棚或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划、缠铁丝及其他损伤、损坏树木的,责令停止损害,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损伤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按该古树名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砍伐古树名木的,处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章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市公园内(包括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麓山景区)的,仍由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第三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区内饮食服务业未使用清洁燃料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饮食服务业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湘江长沙段饮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及河滩从事旅游、娱乐、餐饮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或者关闭活动场所,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在上述范围内存放或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废油、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停止污染、清除污染物、给予警告,存放污染物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倾倒污染物的,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6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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