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不服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2019-07-29 18:28:15

行政起诉状

原告: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xxxx局,住所地:北京市xxxxxx1号,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局长。

第三人:xxxx,男,汉族,195954日出生,住xxxxxxxxxxxx,系xxx之父。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依法撤销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85日做出的“京昌人社工伤认(2210T03189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xxx因工伤认定纠纷,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85日做出的“京昌人社工伤认(2210T03189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书的事实采信有偏差,第三人所遭受的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具体理由如下:

被告认定第三人属于工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完全错误的。认定劳动关系的工伤,其证据要有劳动合同、劳动事实和领取劳动报酬的原始依据。而本案第三人一没有劳动合同:二没有工作的打卡考勤记录;三没有在原告领取劳动报酬的任何证据。仅凭案发后的笔录不能作为确定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依据。

被告的劳动工伤认定,是混淆了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的概念,在民事关系上的判断错误,导致工伤认定的错误。

xxx虽然在原告处工作,但原告与xx不能构成劳务关系,xxx的所有劳动报酬都由xxx特卫保安服务公司进行发放,并接受xxx特卫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这也能够证明原告与闫亮之间仅为劳务派遣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虽然xx在原告的经营场所工作,但是其并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也不是由原告进行发放、也不接受原告的直接管理,故原告与xxx之间是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85日做出的“京昌人社工伤认(2210T03189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导致工伤认定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认定书为感。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行政起诉状(不服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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