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05 06:38:11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一章 目的

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 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 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 事日程,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责制,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环境目标,并进 行内部考核。组织本单位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 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

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 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

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督察室共同推进公司 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排 污单位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有权力提示新 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工作。

第七条 公司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

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 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

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

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

第九条设备机动处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 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 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

第十条公司绿化队对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 对厂区草坪、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 坪、树木等踩踏、坏死、丢失等现象。

第十一条供销处对公司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用清

洁、无害、无毒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 生重大污染事故。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 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 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企管人事处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 保专业人才。各单位在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 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技 术水平。

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 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五条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 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 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 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厂区环境状况。

第十八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 运行,环保设施或设备进行检修,须向设备机动处、安全环保处 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 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 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现象。

第二十条 各单位固体废弃物应积极回收利用,禁止 乱排乱堆现象,杜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生产厂区及厂界绿化应以净化和绿 化为主,兼顾美化,尽量采用对空气有净化作用的树种, 采取乔、 灌、草相结合的种植方式,扩大绿化面积。

第二十二条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应结合督察室每 年邀请环保局监测部门来厂进行监测,持续改进,加强对环境质

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人员要经常深入 现场,对环保设施运转使用情况及污染现象进行检查、指导,并 对职工提出的环境问题予以答复,对于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 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焦化厂、炼铁厂、炼钢厂成立安环科, 设置专职环保员,其他各单位要有兼职的环保人员,负责本单位 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对各单位环 保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培训并进行考核。

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新、扩、改建项目,在建设之前, 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 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 出防治措施。环境管理部门在工程筹建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 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筹建部门在对项目进行论 证时必须考虑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评价中提出 的或优于评价中的治理工艺。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新建、 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 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 的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洁 生产的要求,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用国家

推荐的技术工艺,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技术设备。

(三) 工程施工阶段,筹建处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施 工计划与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人员在工程施 工过程中,要对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建设 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四) 工程竣工后,试生产或试运行前,由筹建部门

申请,督察室、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设计管理处、安全科、 生产使用单位等部门对设施进行验收, 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 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未经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等有关部 门的同意,各单位对现有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改动、改造。

第二十九条对于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应按照设计使 用说明书定期进行维护,以保证其运行效果。

第三十条 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部位、工艺,要 查找产生污染的原因,改进工艺操作,加强人员操作,尽量避免 污染。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对于新、扩、改建项目的相 关资料(包括技术协议等)必须上报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一份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司内新购买的放射性物品,必须 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对于废弃放射源不得私自处理,上报安全环 保处后,由使用单位或购置部门负责返回生产厂家或送往国家指 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上报安全环 保处备案,并经职业卫生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不得随意 更换岗位。

第六章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一、 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大气污染物 实行总量控制,安全环保处根据政府规定的排污总量进行分配管 理,各生产单位在排放口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 总量。

二、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环保 处环保科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 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申报安全环保处环保科。申报表见 附件一《污染物排放申报表》

三、 新、扩、改建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 环保三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四、 各单位必须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防治废气、烟粉尘污染

一、各单位在生产工艺中易产生无组织的部位或场所, 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收集和处理,在达到国家规定环保要求内,做 到有组织排放。

二、禁止在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枯草、 落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各单位 有责任教育其职工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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