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12-07-03 23:45:49

名词解释

1. “官当”

2.“质剂”

3.“会审公廨”

1. “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南朝《陈律》规定: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四年至五年徒刑,准许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三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剩余一年可以赎罪。“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2.“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剂是长短不同的两种 契约券书,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而器具、珍异之类的小宗交 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3.“会审公廨”又称为会审公堂,是1864年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借小刀会起义之机,要挟清朝政府同意在外国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也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4.《九章律》

6.“贿选宪法”

4.汉《九章律》为两汉基本法律。《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盗律》、《贼律》、《网律》(又称《囚 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

6.“贿选宪法”的正式名称为《中华民国宪法》,在袁世凯死后,直系军阀控制了北京,曹锟用金钱 贿赂收买国会议员而顺利地当上了总统,为利用“法统”作工具来达到其巩固统治的政治目的,在曹锟 的操纵下,这些被收买的国会议员仅用了一周的时间就通过了这部宪法,并于1923101由曹锟 公布,因此又被称为“贿选宪法”。该宪法共13141条,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

7.西汉时期的“令”

8.“九卿圆审”

9.“充军刑”

7.“令”:是皇帝的诏令,是汉代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它是由皇帝于“律”外发布的命令,具有最 高的法律效力。它由皇帝根据具体形势的发展需要随时颁布,是一种非常灵活的法律形式。其法律效力 超过“律”,可以取代“律”的相关规定。作为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纷的重要依据,汉代的 “令”又具有多和广的特点。

8.清朝的会审制度由明朝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即所谓“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对特别重 大的案件,在三法司基础上,会同吏、户、礼、工、刑、兵各部尚书及通政史共同审理的制度,但判决 仍要奏请皇帝裁决,主要审理绞、斩监候案件。

9.充军是明代的刑罚之一,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一种体现,即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是在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刑。明代为充实卫所兵制的兵员,将死罪减等的囚犯发遣充军,而后则成为常刑。明代充军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五等,统称“五军”,最远的4 000里,最近的1 000里,有终身(即本人终生而止)和永远(即本人死后由子孙亲属接替)两种,既罪罚本人又祸及家属及有关部门。明代施用充军刑日益广泛,以至充军人数成千上万。

10、“八议”

11、亲属相容隐

12《开皇律》

10、(1)“八议”指作八类人犯罪,依法可以享有免刑或减刑的规定。(2)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3)魏《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首次入律。

11、(1)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2)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12、(1)改革刑罚制度;(2)扩大贵族官吏的法律特权;(3)创设十恶之条;(4)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整。

13、春秋决狱

14、《晋律》

15、清“例”

16、“治外法权”

13、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反映了儒家伦理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其主要代表是董仲舒,核心内容为“原心定罪”。

14、又称“泰始律”:(1)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2)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礼律并重”为其突出特色;(3)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15、在明清时期,“条例”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非“案例”,更非“判例”。(2)“条例”是经过一定程序而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

16、又称“领事裁判权”,是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清政府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规定凡在中国享有该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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