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美国玉米品质及MIR162转基因争议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8-10-23 19:43:04

进口美国玉米品质及MIR162转基因争议案评析

作者:李时民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6年第08

        近年来,随着中国从国际市场进口各类粮谷类农产品的规模迅猛增长,越来越多的粮贸合同约定在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但客观上,熟悉国际粮贸交易规则的中国仲裁员人数有限,而不熟悉交易规则的仲裁员又可能在至关紧要的合同解释环节形成不稳定的解释,进而导致争议解决结果的不稳定性,而这又必将影响国际粮贸日常交易的合理预期,从而对多年来行之有效、持续稳定的国际农贸运行框架构成现实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137月,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成交3000吨美国2号黄玉米,单价275.5 美元/公吨,CFR CY Shanghai Waigaoqiao,装期201310月,信用证付款。另约定:(1)检验:由美国农业部联邦谷物检验署签发的检验报告对确定交货品质具有最终约束力;(2)买方负责办理所有进口手续;(3)若买方无法获得进口许可证,不得按不可抗力处理;(4)买方承担全部进口税费。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经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中国商检)检验,发现部分玉米严重霉变,并检出含有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的MIR162转基因成分,随即被勒令销毁。

        买方完成货物销毁后,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被拒绝。买方遂根据《合同》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由双方分别指定的仲裁员和由仲裁机构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了该案。

        买方诉称:货到上海外高桥集装箱堆场后,开箱后发现部分集装箱中的玉米严重霉变,在由买方聘请的第三方质检机构SGS现场确认后,又由中国商检检验确认霉菌超标。中国商检进一步检测发现部分玉米含有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转基因成份MIR162,故勒令销毁。买方只得将玉米全部销毁,由此发生了销毁费用。此外,买方为办理货物进口还支付了关税和增值税、进口代理费等。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玉米严重霉变,不符合玉米的通常使用目的,且含有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转基因成份MIR162,因违反中国转基因农产品进口法规而被禁止入境,使买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有鉴于此,买方请求宣布合同无效,要求卖方返还在信用证项下已支付的货款,赔偿由此产生的各项税费以及预期利润损失。

进口美国玉米品质及MIR162转基因争议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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