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理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2012-11-02 16:58:35

社保代理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社保代理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总则

1、代理员工系指乙方合法聘用的员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委托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

2、代理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以支票或银行划帐的形式来缴纳。

3、代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费用由甲方以支票或银行划账的形式来缴纳。

二、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的约定,按时、按标准为代理员工提供服务。

2、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务,如服务内容涉及其它费用,有关费用另行协商:

(1)、根据乙方书面或邮件通知的代理员工变更名单按月为乙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根据乙方书面或邮件通知的代理员工变更名单按月为乙方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费用。

(3)、负责按国家规定处理代理员工病、生育、失业、伤、残、亡等方面的事宜。

3、甲方变更办公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开户行、账号等,必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三、乙方责任

1、按时向甲方支付代理费。

2、按时缴纳乙方确认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

3、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乙方与其员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与甲方无关。

4、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代理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各项保险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并确保时效性,因超过规定申报时间的而影响办理进度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负责按国家规定处理代理员工病、伤、残、亡等方面的事宜。

6、乙方变更办公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开户行、账号等,必须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7、每月 日前,向甲方书面或邮件通知次月代理员工变更名单和服务事项变更情况。逾期未提供的或提供信息失真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费用

1、标准: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各项事务须支付的代理费为

2、支付时间:

(1)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代理费,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将甲方为代理员工缴纳保险的代理费及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一并汇付甲方银行帐号(开户行: 人民币帐号: ),或以现金及支票方式结算。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支付代理费或拖欠代理费,致使甲方不能按时为代理员工提供服务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不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致使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收到代理费,不按时、按约定为代理员工提供服务的,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4、甲方收到乙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不按时按额缴纳相关费用的,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

5、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六、其它

1、乙方支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应随着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调整而做相应调整。

2、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3、本合同在履行中,因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4、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的印章后,自 月起生效,有效期 ,合同期满前30日内,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合同自行延长,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以后每次期限届满,均以此类推。

5、本合同用中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七、双方约定需增加的内容

八、双方约定需修改或删除的条款

附件一:《代理员工享受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附件二:《乙方确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

附件三:《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襄阳市社保最低缴费标准

方: 方: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附件一

代理员工享受的服务内容

说明:

1、本表姓名与以下服务项目对应的栏目内,代理员工享受的服务填写“√”,不提供服务的填写“×”。

2、乙方委托甲方提供医疗报销服务的:员工医疗报销年最高报销额和比例、子女医疗报销年最高报销额、人身意外保险填写数据,未委托甲方提供医疗报销服务的,填写“×” ,不能空格。

3、由于乙方或代理员工原因,不能按照甲方和襄阳市的有关规定提供约定服务所需材料,从而导致甲方不能按期为代理员工提供服务的,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4、乙方委托甲方为代理员工代发工资的,须由甲方同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附件二

乙方确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

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政府规定:

1、以被保险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下同)。

2、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3、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襄阳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4、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附件三

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襄阳市社保最低缴费标准

社保代理服务合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