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24 12:43:31

灵石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非农业户籍(含蓝印户口)、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参保。
    已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的人员,不得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及复印件、红底相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另年满60周岁(195041日之前出生)的参保居民还需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个人活期存折,并带原件及复印件。

三、缴费标准:
    我县设年缴费标准有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四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居委会、街道办等集体组织还将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四、缴费补贴:
    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3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补贴40元、400元标准缴费者补贴45元、500元标准缴费者补贴50元、1000元标准缴费者补贴100元。

五、个人账户:
    县养老保险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缴费补助及其他组织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和政府缴费补贴,全部项目计入个人账户,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自本办法实施起,已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逐年足额连续缴纳保险费的。
   (三)未按(一)、(二)规定缴费的,按照规定年限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保险费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外县迁入本县的城镇居民,按上述(一)(三)办理。如有保险关系转入的,可持续缴费年限。
   (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城镇老年人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取得社会保险资格后,不用缴费,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但应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采取自愿补交办法,但最多可补交15年,补交后按规定享受当年1年的缴费补贴。

七、养老金领取办法: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性养老金(政府出口补贴)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月领标准为基础性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为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除以139月。

八、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
    对孤寡老人、重级残疾人、计生户等特困参保人群由相关部门认定后,政府还将再给予补助。
    (一)45周岁以上的重级残疾人、五保户在养老金缴费期,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300元;
    (二)计生户在养老金缴费期缴费的,政府再给予30元缴费补助;
   (三)60周岁以上的五保户、重级残疾人、计生户每月再增加20元的基础养老金;
   (四)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再增加20元的基础养老金,但(三)(四)不重叠。

灵石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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