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容美发场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05 21:31:48

苏府办〔2007226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容美发场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和苏州工商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容美发场所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容美发场所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美容美发场所的综合治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有序发展,现就美容美发场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宣传、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分析研究美容美发场所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对美容美发场所的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负责人,公安部门为召集人,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各市、区也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抓好本地区美容美发场所的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职责,加强联动执法

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卫生、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坚持“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的原则,各司其责,及时对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情况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美容美发场所选址的审查,受理美容美发场所及从业人员的告知和日常监管,对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查处美容美发场所违反《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和对无证上岗人员进行检查;城管部门负责对影响市容环境的美容美发场所进行查处;卫生部门负责对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管,对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公共卫生教育,对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美容美发场所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审查美容美发场所申请登记、日常监管,配合卫生部门取缔无证无照的美容美发场所。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工商部门在核准申办美容美发场所字号名称后,应通知申请人5日内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建立职能部门执法抄告制度,将相关查处情况及时抄告各有关部门,实行联动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各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抄告后按各自职责依法严肃处理。

三、坚持有序发展,强化长效管理

(一)为防止美容美发场所成街成片、无序发展,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合法经营,提高美容美发场所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开设美容美发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服务业发展规划,并征得选址地周边社区居民同意;

2.开设美容美发场所距学校、幼儿园应在200以外;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美容美发场所,其业主6个月内不得申请个体经营;

4.申请开办美容美发场所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从业人员应执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美容美发师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对现有美容美发场所逐步采取整改措施,要求一年内达到开办场所标准。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美容美发场所业主,须依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美容美发场所告知登记和从业人员告知登记,违反规定不办理告知登记的将依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美容美发场所业主、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广、卫生部门联合举办的苏州市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培训;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还必须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美容美发基础技能培训,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美容美发基础技能合格证或美容美发职业资格证书, 持证上岗。同时,将培训从业人员的信息入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实行联网管理。

(四)切实加强对美容美发场所集中地区的综合治理,消除美容美发成片成街现象。公安机关对美容美发场所集中地区要勤查严打,坚决查处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对查获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美容美发场所一律抄报卫生、工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充分行使各自职权,加大对违法违规美容美发场所的处罚力度,确保综合治理取得成效。

(五)各职能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无证无照美容美发场所的取缔,做到发现一家取缔一家,联合执法不少于每两月一次;对违法违规经营情况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要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行动。

四、正确引导舆论,营造和谐氛围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创造平安苏州、构造和谐苏州的高度出发,积极依托新闻媒体对执法管理工作进行宣传。宣传部门要将获取的美容美发场所违法违规线索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在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后进行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倡导健康、文明、守法的经营行为,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

主题词:美容美发场所 管理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印发

共印:一八○份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容美发场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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