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

发布时间:2019-03-09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加快推进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冀卫医[2012]129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2.11.19 【实施日期】2012.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 (冀卫医﹝201212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医改办、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 为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33号)、卫生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和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1 / 3





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253号),现就做好2012年我省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以探索推进“四分开”为重点,加快改革进程
邯郸市和唐山市要尽快出台和完善当地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内容等,以“四分开”为重点,力争在以下方面实现突破:
(一)破除以药补医,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探索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合理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补助、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任务补助等。严禁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发挥医保的补偿和控费作用。探索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按照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加强对诊疗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服务提供不足、推诿重症患者等行为。
(三)创新体制机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医疗服务监管职能与医疗机 2 / 3





构举办职能。深化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严格有效的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推进院长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探索建立院长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院长选拔、任用、考核、薪酬、奖惩等制度。开展院长专业化、职业化培训,不断提高院长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制度。探索建立以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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