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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30 21:25:31


XX县机关效能建设明查暗访督查暂行办法
各乡镇,县直和驻固各单位,县经济开发区:
经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现制定《XX县机关效能建设明查暗访督查暂行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明查暗访督查工作,根据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明查暗访督查对象包括县直部门及管理的二级机构和乡镇机关。
第三条明查暗访督查应当做到全覆盖,采取按比例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督查对象。
上一轮明查暗访督查发现有应当整改问题的单位,直接纳入下一轮明查暗访督查对象。
第四条明查暗访督查工作由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综合督查组不定期组织实施,全年不少于12次。
第五条督查小组成员执行督查任务时,应当携带督查证,采取突击查岗、模拟办事、事件跟踪等方式开展督查工作,暗进明出。
第六条督查小组应当配有1名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对督查全过程实行监督,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条明查暗访重点督查XX县机关效能建设基本规范》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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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督查小组发现被督查单位有违反《XX县机关效能建设基本规范》所列情形的,可以拍摄视频、图片备查,并要求被督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被督查单位应当配合督查小组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并在《明查暗访情况登记簿》上签字确认,拒不配合督查或签字的,视为存在违规情形。
《明查暗访情况登记簿》应当按照编号连续使用,一经填写,任何人不得涂改、损毁。
第十条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应当对督查全过程实行不间断的录音或录像,录音或录像资料应当在督查结束后当日,交县效能办保存。
第十一条督查小组应当在每次督查结束后当日,向综合督查组如实报告督查情况,现场展示所有视频、图片等资料。同时将《明查暗访情况登记簿》以及所有视频、图片等资料,在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的见证下封存,交县效能办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或删除。
《明查暗访情况登记簿》应当经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在督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结合视频、图片等资料,对明查暗访发现问题作出认定。
构成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由县效能办向被督查单位发《整改通知书》,被督查单位应当按《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做出处理,并报县效能办备案。
第十三条被督查单位对《整改通知书》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在2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督查组提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由县效能办收回《整改通知书》;异议不成立的,被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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