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19-07-18 17:16:19

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完善

作者:唐其宝 李顼 王琦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31

        摘要:宅基地是农民赖以生活的重要物质资料,使用权是使其得到利用的法律表现形式。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但《物权法》的规定并未架构起独立的宅基地使用权规范体系。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权利主体的局限性与不科学性、宅基地闲置、资源浪费严重、宅基地权利变动登记制度不健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应当重新界定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宅基地权利登记制度。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完善

        农村宅基地问题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在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农民的安土重迁思想使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得不到解决。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市场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宅基地使用权的原有保障功效日益被削弱。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和地方政府均尝试对宅基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笔者试图在这个背景下提出自己的相关对策,以期抛砖引玉。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概述

        宅基地是农民赖以生活的重要物质资料。在颁布《物权法》以前,学术界定义了以下三个主要观点:一是宅基地使用权是民事主体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二是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我国公民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用以居住、使用取得的物权;三是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的权利。

        学界的这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考虑对象、思维方式、研究方法等不同导致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同定义。在20世纪中叶,宅基地不仅只存在于我国农村地区,城市里也有宅基地。城市里的宅基地享受着和农村宅基地一样的政策待遇,城市宅基地的权利主体人也无偿且无期限地享有自己的宅基地。但这种现象只维持到了改革开放之前,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乡差距日益扩大,城市土地资源愈发稀缺,城镇建设用地供不应求。与此同时,农村土地则出现了冗余的现象。针对上述问题,国家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城市宅基地主体权利的无偿性和无期限使用制度也自此被废止。

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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