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商业综合体对外出租商铺)

发布时间:2018-10-11 14:03:42

合同编号:

商铺租赁合同(商业综合体对外出租商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商铺租赁合同(商业综合体对外出租商铺)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承租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信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条 租赁房屋

1.1 租赁房屋,系指位于[ ],以下简称"该房屋",仅为方便识别,在附件一平面位置图上以红色框线显示画出)。

1.2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以实际接房为准),并作为计算租金及其他以面积计费费用的计费依据。

1.3该房屋仅限作为乙方在其有效之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品牌内以--[ ]之房屋用途。

第二条 装修期

2.1 甲方应在2017年 11月 01日("交付日"),将该房屋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给乙方。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该房屋实际交付日晚于本款约定交付日的,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起租日和届满日,按实际交付日相应顺延。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接收该房屋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租金而导致甲方拒绝交付的,本合同第3.2条约定的起租日、租期届满日不予顺延。

2.2 该房屋的装修期自实际交付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需要缴纳装修期内的相关费用,并仍需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装修期内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2.3 装修期仅限乙方进行室内装修使用。若乙方提前完成装修并具备开业条件而申请开业的,需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 租期

3.1 租期为 36个月,自2018年01月 01日("起租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届满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商铺租赁合同(商业综合体对外出租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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