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现行宪法与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2-11-24 20:29:53

比较现行宪法与前三部宪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破除两个凡是的思想束缚后产生的,是思想解放运动的结果.它以1954年宪法为蓝本,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并根据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总任务和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因此,现行宪法是我国宪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与新中国的前三部宪法相比,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便主要有一下新的发展:

第一,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地位.几种表现在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位置,将其从第三章调整到第二章,放在第一章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从而表明在国家生活中,保护公民权利的地位重于国家机构,反映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机构之间的价值取向,亦即由国家机构管理人民改变为国家机构的权力来自人民,并为人民服务.

第二,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1954年宪法是14,1975年宪法是2,1978年宪法是12,而现行宪法则增加到18,而且内容更加充分具体明确.

第三,更加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现行宪法充分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的原则,从而确认了公民权利和自由实现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现实基础.比如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等.

第四,更加强调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此外,宪法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可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比较现行宪法与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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