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文件

发布时间:2014-09-28 04:59:21

曲阜师范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制度,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与资格

第三条 选拔任用的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立志投身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把学校党委工作目标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文化水平、业务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

(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原则,作风民主,公道正派,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四条 提任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任职期限与工龄条件

1.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工龄要求:研究生毕业工作一年以上,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专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

2.提任正科级职务,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3.提任副处级职务,一般要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提任正处级职务,一般要在副处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5.从教学、科研人员中提任处级干部,一般应担任党支部书记、教研室(系)主任、实验室主任或分工会主席等职务两年以上。

6.提任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专职辅导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经考核合格,本科毕业者在其转正后1-2年可聘任副科级,硕士毕业者在其转正后可聘任副科级。

(二)学历、职称条件

1.提任副科级及以上职务,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提任教学、科研业务单位和教学科研业务管理部门的处级职务,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年龄条件

提任科级职务年龄一般不得超过45周岁;提任副处级职务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2周岁;提任正处级职务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5周岁。

(四)年度考核条件

年度考核近三年连续为称职以上。

(五)身体健康。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处、科级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或破格提拔。按照上述任职条件和资格,专职辅导员可以确定相应的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行政级别。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 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提名。

(二)民主推荐一般在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中进行,人数较少的单位,全体人员参加;领导班子换届,还要在全校范围内有关人员中进行民主推荐。

(三)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召开推荐会议,公布推荐职务级别、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要求。

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3.汇总推荐情况并向党委常委会议汇报。

4.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名单。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四)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六条 组织考察

(一)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的考察,有关党总支或单位协助。

(二)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任职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三)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四)干部拟任人选考察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是: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相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和有关知情人员,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五)考察工作程序

1.成立考察组。

2.通过适当方式发布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和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交换意见。

5.形成考察书面材料,全面、准确、清楚、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考察材料要经考察组集体讨论通过。

第七条 酝酿与决定

选拔任用干部,要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进行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统一认识,确保选准人、用准人。

(一)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行政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二)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经讨论仍不能统一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事项的程序

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对拟任领导干部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的常委成员进行讨论。

3.以常委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正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须由党委常委会提名,党委全委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办法按《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正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校发[2006]4号)执行。

(五)提任处级干部,应按规定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或由上级党委审批。工会、共青团干部任职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任职

(一)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拟提任的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对新提任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非选举产生的新任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进行试用期满考核。选举产生的干部任职满一年后进行综合考核。

第九条 对决定任免的干部,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办法计算:

(一)由党委决定任命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员(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共青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选拔任用方式

第十一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依照岗位设置情况,按照规定的干部职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根据干部岗位的不同特点,任用干部一般实行选举制、委任制、聘任制。

(一)选举制。学校各级党的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领导成员应按各自章程选举产生,条件不成熟的,可暂先委任。

(二)委任制。对党务部门的处、科级干部实行委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任。

(三)聘任制。对行政部门的处、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 竞争上岗。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竞争上岗人员应符合干部任职条件和资格。竞争上岗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公布岗位与资格条件、报名与资格审查、竞岗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

第五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为: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在同一部门(单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连续任职超过两届(或六年)的(其中在本学科所在单位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和博士生导师,其任职可放宽到三届或9年),一般应予以交流;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交流轮岗时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实行干部回避制度。

(一)任职回避: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二)公务回避:讨论干部的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干部回避制度的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考核

(一)干部考核工作包括:试用期满考核、换届或任期届满考核、年度考核、晋升考核、专题考核等。

(二)干部考核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群众路线原则;立体考核原则即多层次、多角度进行考核;注重政绩的原则。

(三)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德、能、勤、绩、廉。

(四)干部考核的一般方法:干部考核应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第十六条 辞职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自递交申请三个月内由党委研究审批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自递交申请三个月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擅自离职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十七条 降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免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免去干部现任职务。

(一)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者;

(二)出国或离职学习时间超过一年者;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四)无故离岗一个月者;

(五)达到任职年龄界限者;

(六)调离学校者;

(七)职务调整者;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者。

处、科级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属专业技术人员的按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非专业技术人员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因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按国家规定退休的、按有关规定职务应当自然免除的,不再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干部调配

因工作需要,干部调整同级职务的,由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处级干部年满57周岁一般改任调研员,保留原职级,但在本学科所在单位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和博士生导师,可适当推迟改任调研员时间;科级干部,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免去原任职务,保留原职级。

第七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一条 干部培训要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干部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政治理论,业务技能,现代领导管理科学,高校办学方针,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等。

第二十二条 坚持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根据需要采取举办不同层次的研讨班、学习班、培训班和出国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干部的培训与教育。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坚持干部脱产进修与在职培训相结合。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有计划地选送干部到中央、省委党校和其它培训机构学习深造。鼓励和支持干部按学校有关人事管理的规定在职攻读学位,提高学历、学位层次。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干部培训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经费。干部培训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八章 诫勉谈话与组织函询

第二十五条 诫勉谈话,是指党组织按照一定程序以谈话形式,对有苗头性问题的干部给予提醒告诫和批评教育。组织函询,是指党组织根据干部考察、信访举报等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信函形式直接向干部提出质询,由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六条 处、科级干部有下列问题之一,尚不够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与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较差,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履行岗位职责不认真,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工作不扎实,作风飘浮,群众反映较大的;

(四)因决策失误或处理突发事件不力,给本单位、本部门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在工作和生活中不能以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严格的;

(七)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需要提醒注意或纠正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苗头性问题。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通过群众反映、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渠道,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第二十六条所列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与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根据党委党委会研究决定,由党委组织部通知被谈话人,安排诫勉谈话事宜。

第二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诫勉谈话,一般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各院、系、所,校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党委主要领导或党委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领导与其谈话;

(二)其他干部由党委其他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与其谈话。

第二十九条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被谈话人可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做出表态。

诫勉谈话后,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委组织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外,均可进行组织函询。

第三十一条 组织函询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对确需组织函询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建议,报党委研究同意后,向领导干部本人发出《组织函询通知书》。

(二)收到领导干部本人回复后,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委组织部要认真研究分析,对没有问题的,及时予以澄清;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通过适当方式调查了解。

(三)对确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视情况做出处理。一般性问题,按有关程序进行诫勉谈话;问题比较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交由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函询人收到《组织函询通知书》后,应对函询内容逐一做出书面说明,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党委组织部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无故不回复的,应责令其尽快回复;对拒不回复的,由党委研究后,给予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 干部接受诫勉谈话和组织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诫勉谈话作书面记录,并填写《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经谈话人和被谈话人核实签字后,由党委组织部留存。组织函询和干部本人回复的有关材料,根据具体内容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党委组织部留存。诫勉谈话和组织函询的有关材料不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诫勉谈话和组织函询内容严格保密。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会议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法规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实行选拔任用干部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坚决服从学校党委对干部的统一调配,坚决执行学校党委派进、调出或者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党委决定的责任人和当事人,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三十八条 处级单位或部门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及其他涉及人财物单位的负责人在工作岗位变动时,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校党委及其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十条 干部任用和管理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加强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委组织部要认真受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党委组织部等单位组成,上述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领导干部监督方面的要求和规定,通报情况,研究协调有关问题,讨论和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加强日常工作联系。

第十章 附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从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人中聘任科级干部,其选拔任用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聘任期间其工人身份不变。不再续聘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执行本办法期间如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主题词:干部 选拔任用 管理办法 

曲阜师范大学办公室         200718日印发

核稿:韩涛       打印:王凤          共印140

曲阜师范大学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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