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人是否可以依此法律文书申请执行

发布时间:2013-08-22 08:49:40

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人,是否可以依此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20084月,张某和妻子李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主持双方调解,最终夫妻双方同意将双方争议的房产留给共同的儿子小张,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根据双方意思表示,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张某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小张的抚养权归李某所有;张某将婚前个人财产,即位于文登市X村的房屋,赠与给儿子小张。该调解书经张某和李某签收之日,即为生效。

因张某和李某夫妇在2008年离婚时,孩子小张还不满18周岁,故张某并没有在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日将属于自己的房产过户到儿子小张名下。自离婚后,张某就到外地工作,留有小张一人在文登X村由张某的姐姐即小张的姑姑照顾着,小张的姑姑为了照顾小张方便,自2008年就一直居住张某的房子至今。2012年,小张年满18周岁,想将张某给自己的房子拿回来,不由姑姑居住。故与姑姑协商,但姑姑以小张并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不予归还。遭到拒绝后,小张拿出文登市人民法院在2008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要求姑姑搬离房屋。

律师接到该案后,认为该案很具有代表意义。现实中会遇到很多类似的情况。那么从法律角度讲,如何才能实现小张的权利,让其得到房屋呢?律师认为,简单的申请执行是不可行的。小张作为申请执行的主体是不适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为,从该法律规定来看,执行申请人必须是一方当事人,而小张显然不是。那么,小张直接起诉其姑姑,要求归还房屋,是否可以呢?律师认为,显然也不可以。虽然小张的父亲张某已同意将房屋赠予小张,但是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房产尚未过户到小张个人名下。根据物权法,不动产产权采用登记公示原则,也就是必须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方能实现产权的变更。那么,如果小张直接起诉其姑姑,则姑姑则会以小张并非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提出抗辩,最终仍会以小张作为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其诉讼。综上,律师建议小张到法院直接起诉其父亲张某,要求其履行民事调解书内容,将其个人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只有这样,小张才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将房产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后,以姑姑侵占自己财产为由,要求其搬离。

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人是否可以依此法律文书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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