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档案预验收

发布时间:2017-08-13 23:34:10

工程档案预验收

1.作业目的

为了取得《预验收合格证》,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2.作业依据

珠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工程档案预验收办事手续

3.主管岗位 项目经理

主办岗位 项目资料员

协办岗位 项目技术负责人

4.紧前工作及条件

建设工程基本结束,施工文件、验收文件和竣工图齐全。

5.作业描述

5.1凡在本市范围内所有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的维修工程)均属城建档案馆的接收范围。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中的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部分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城建档案预验收合格证,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2预审资料

施工文件、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5.3主办岗位通过电话、网上或直接到档案馆预约,按预约时间安排到工地现场预审。特殊情况送档案馆预审。

5.4多层十栋、高层五栋以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它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整改意见。

5.5在补充资料并整理好,复审符合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预验收合格证》。

6.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

7.注意事项

7.1档案归档

在工程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把所有工程档案(含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监理文件、施工文件、验收文件及验收备案文件、竣工图以及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和数字报盘)整理好后向本馆移交。在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7.2城建档案馆预验收合格后,应出具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证,备案机关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查验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证;

7.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

7.4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月个内如不按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符合规定的城建档案,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7.4.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4.2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7.5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也可委托城建档案馆代保管;

7.6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7.7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书,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城建档案馆和建设单位各保存一份。

工程档案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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