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妇女家庭的暴力的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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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妇女家庭的暴力的现状调查
法学0902 何瑛璐 10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时往往具有私密性。“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又为这种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线。因此要对家庭暴力精确同国际几乎是不可能的。下面以几个区域性的调查和妇联系统信访收集的资料进行说明。这些区域性调查中首先留下了“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子,在家庭不和谐发你干都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报喜多报优少。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暴力肯定比统计在纸上的多。
据了解世卫生组织近期首次就家产暴力现象展开全球调查,调查范围涵盖10国超过2.4万名女性。调查结果显示,骨折、瘀伤、烫伤、头骨破裂、下巴脱位以及强奸和恐惧等现象在女性当中有时有发生,而且施暴者主要是她们的丈夫或亲密伴侣。此外,遭受身体虐待或性虐待的女性更易遭受长期健康问题困扰,包括抑郁和自杀倾向。
在美国的家庭暴力中,95%的受害者是妇女;在美国妇女的一生中,每四人有一人会遭受其家庭伴侣的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每年约有20004000名妇女被殴打致死。在法国,有200万妇女经常遭受男人的虐待;在德国有400万妇女遭受丈夫的虐待。传媒揭露的一个印度妇女个案引起公众的关注:她被姻亲杀害,原因是婚后八年其父仍不能交齐嫁妆钱。这一案件使人们对在印度针对妇女的暴力状况有了认识。移民妇女中的家庭暴力状况也非常严重。每年有数以千计的南亚妇女到达美国,由于丈夫的虐待,她们对新生活的梦想很快就被噩梦毁掉了。 一、在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调查受访居民自认有过家庭暴力经历的人有三到六成
据全国妇联调查,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夫-可编辑修改-

妻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实际发生率还可能更高。 有关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 也有调查表示,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35.7%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据福建省专项调查显示, 大多数人知道家庭暴力,并对此持明确否定立场,但大多数有认知的家庭暴力仅限于身体暴力;逾64%的受访成年人表示,其一生经历中有被动经受家庭暴力的经历;近40%的夫妻承认有婚姻暴力经历, 60%的未成年人遭受过来自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暴力。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出警记录统计,夫妻纠纷引发的家庭暴力一直是110接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仅2010110月,该市市区共发生家庭暴力322件,平均每天1件。 多种不种层面、不同背景的调查结果均显示,家庭暴力不仅存在,而且数量相当惊人。

(从各地妇联接待来信来访看,家庭暴力客观存在,因家庭暴力问题引发的各种争议或案 件呈现不断升级趋势
据陕西省妇联统计,到妇联投诉家庭暴力的总量不断上升,家庭暴力现象十分严重。省县级以上妇联受理家庭暴力投诉,2003年至2008年共计16132件,其中2008年受理的这类投诉2917件,为历年最多,其余年份平均每年为2200件以上。 陕西省西安市妇联在20061月至20076月共接待来信、来电、来访3368人次,其中2039人次反映婚姻家庭问题,占来访总数的60%。前三位的投诉问题分别是:家庭暴力588人次,占投诉总量的17.3%关于非婚同居的,446人次,占来访总量的13.7%;反映丈夫感情外移的有298人,占来访总量的8.8% 浙江省金华市妇联统计,该市妇联系统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夫妻之间的婚姻暴力信访数量每年成倍增长,2008年婚姻暴力投诉49件,占信访总的2.56%2009年为216件占8.34%2010年上半年达200件,占20%以上。
福建省厦门市妇联近年接待来信-可编辑修改-

来访的统计结果显示,投诉家庭暴力案件占信访总量的1020%,个别年份突破20%。东西部地区的数字基本吻合。可见,部分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在家庭中遭受了家庭暴力。

(各地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数量不容小视
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严重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在各地屡屡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治安都带来了严重损害。来自我国监狱部门的信息,因遭受家庭暴力无法摆脱终致急杀夫一直是我国女性暴力犯罪的最主要原因之一。近年来,家庭暴力屡屡发生,其中因家庭暴力导致4名妇女死亡、5人致残、5人受伤,多名妇女有家不敢回。同时,女性以暴制暴的恶性案件逐年增多。据陕西省女监统计,自2005年以来,以暴制暴犯罪的女服刑人员每年都以20%30%的比例上升。 在陕西省女子监狱,仅2007年,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暴力犯罪而服刑的妇女有171人,占该监狱各类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30.35%171件杀人案件中,妻子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被迫以暴力杀夫案件有163件,占95.32%。此类案件大多发生在偏远地区,西安市区仅占6.43%80%的家庭无固定收入,60.23%犯罪人员为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
(四)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
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弊甚远。
(二)社会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
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不足。人们-可编辑修改-

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三)经济原因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反对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制裁、救助 (一)援助和保护受害妇女
抚慰受害者的心灵和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是十分必要的。这一方面起到及时减轻受害者受伤害的程度,另一方面起到震慑施暴者的作用。家庭暴力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包括:对于重伤应提醒受害者被打后24小时内去医院验伤、取证和协助治疗伤痛以及提供律师帮助;对于轻伤提供心理帮助,协调、恢复家庭的和睦。 (二)对一些恶性家庭暴力案件报及时曝光
应对一些恶性的家庭暴力案件至显著位置以醒目标题,以具有穿透力言词,将一桩桩恶性家庭暴力案件曝光,激起全社会公愤女性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 (三)女性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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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于抗暴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同时记住,与你并肩战斗的还有舆论和法律,有妇联和全社会的正义之士的良知。不论你家中是否有暴力,每一位女性都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四)消除家庭暴力标本兼治。
惩治家庭暴力罪犯,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但只能说是在治标,还不是治本。家庭暴力行为实质上是男女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实现男女平等才是治本。男女要平等首先要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寻求法律保护行动本身也是妇女抗暴意识的一种表现。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近年来发生在下岗妇女家庭中的离婚、家庭暴力增多就是证明。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是反家庭暴力的最好物质基础。其次,要在全社会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让男女平等国策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国策一样深入人心。这也必须加强立法。95世妇会后,全球关注的家庭焦点——反家庭暴力,中国社会在行动。这些行动包括: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在不断完善;制裁对妇女暴力犯罪的司法保障制度已初步建立;在禁止拐卖妇女逼迫其成婚和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动中,公安机关全力以赴;除个别省外,几乎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妇女权益保障机构;非政府组织及基层行政单位、社区组织在防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传播媒介积极宣传和对家庭暴力的曝光及追踪报道,使全社会舆论谴责家庭暴力,使施暴者陷入全社会声讨的恐惧之中,教育了一大片。
(五)杜绝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首先,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可编辑修改-

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其次,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第三,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进社会道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的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的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第四,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可编辑修改-

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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