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26 19:57:20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1 、做好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 、掌握少数民族教工、学生和信教群众的基本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代表性人物的联系,每年对民族宗教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

3 、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政策和法律,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

4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主动关心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协助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5 、依法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遵纪守法。坚决反对和抵制邪教及境外利用宗教势力的渗透。

6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来信来访工作。

7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发现不良现象和苗头及时处理。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坚持经常性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点开展排查。

、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在排查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高度警惕,如实上报。

、建立乡、村、村民小组、中心户级排查网络,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实行分级排查,村民小组、中心户随时排查,村委会每周排查一次,乡半月排查一次,各单位每个月分析排查一次。根据上级部署安排,针对重大节假日和敏感特殊时期及时组织排查。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工作信息报告和预警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每月底前逐级填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情况统计表》。对排查出的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健全排查调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纠纷性质、大小和调权限进行分类梳理,对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详细填写《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同时随附请求说明,载明纠纷当事人情况、发生原因,矛盾焦点等基本情况。

、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对矛盾排查工作不负责,漏报、隐报、瞒报矛盾纠纷事实,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造成矛盾激化,引起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

2、组织本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到本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报经县民宗局批准。

3、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

4、一切宗教浩动,必须由本地本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和主持宗教仪式。

5、宗教场所的殿堂、教堂,是教徒、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l、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

l、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在决策议事内部事务前,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广纳良言,科学决策。

4、实行寺务公开,接受教职人员、信众的监督,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宗教场所管理建设好。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学习制度

1、学习负责人:宗教场所法定代表人。

2、学习对象:场所管理小组全体成员。

3、学习时间:每季度或半年学习一次。

4、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并采取召开座谈会、交流学习体会、演讲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

5、学习内容:法规、时事政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

6、学习要求:建立学习记录制度和学习考勤制度,列入年检考核,学习少于二次的,给以延期登记。

宗教场所财务制度

l、全县各宗教活动场设置会计、出纳、保管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帐,严格手续。

2、场所实行民主理财,凡上千元的大宗开支,必须经由管理小组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帐目做到日清月结,每季度公布帐目一次,接受宗教部门和信众监督。

4、各项开支励行节约,反对浪费。

5、资金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由宗教场所负责人负总责。单据由经手人和负责人签名,会计方可入帐。

宗教场所安全卫生制度

1、宗教场所应在所辖范围内搞好美化绿化,使场所成为清洁幽静、环境优美的地方。

2、信众、游客要保护场所内文物古迹和注意环境卫生。不得在场所范围内乱刻乱画,乱丢果皮、纸屑等。

3、宗教场所内的食堂、厨房要做好卫生工作,食物、炊具、餐具、厨房设施应保持清洁,严防陈腐食品入口,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检查指导。

4、宗教场所内的环境卫生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殿堂、客房、洗手间等环境卫生要设专人负责,场所保持庄严整洁。

5、宗教场所内设定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治安工作。

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群防群治条例》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及安全消防规约。

2、场所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场所义务消防小组负责。

3、坚守岗位,建立值班制度,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加强义务消防队员培训,使其能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各宗教场所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一次,做到有漏必补。

6、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消防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消防安全任务。

民族宗教工作分管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镇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坚持分级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上级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宣传执行国家民族宗教法规。

  三、定期分析研究本镇民族宗教方面的热点、难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部署、指导、检查本镇的民族宗教工作。

  四、及时协调镇有关部门和村做好民族宗教方面矛盾的化解、突发事件的处置、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和抵御渗透等工作。

  五、落实镇级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督促检查村级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的落实。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宜。

民宗助理民族宗教工作的主要责任职责

  一、协助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的各项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保持联系。

  二、积极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镇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监督检查对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三、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及时妥善处理由民族方面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协调民族关系,确保社会稳定。

  四、调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及时提出符合实际的处理意见,协助解决具体困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顺利。会同有关部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及时妥善的处理有宗教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七、依照宗教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非法、违法宗教活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八、负责宗教场所班子建设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选派和管理工作。

  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村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及时上报信息,确保基层民族宗教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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