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遗产税征收的可行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5-10-24 10:00:31

对我国遗产税征收的可行性分析

作者:李泽梓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2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贫富差距也在不断的扩大。富裕阶层的人数越来越大,但是贫困阶层的人数并没有减少。这种情况下,急需我国出台有关缩小贫富差距,调节居民收入的相关政策。而征收遗产税作为具有这样一种作用的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已具备开征遗产税所需要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以及有关的国际环境。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 遗产税 征收背景 征收难点

        作者简介:李泽梓,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104-02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留的所有合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它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为征税对象,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国外又称继承税死亡税

        在国外,遗产税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埃及时代。古埃及法老胡夫当政时,为扩大埃及领土四处征战,并耗巨资修建金字塔,使得财政入不敷出,于是下令征收遗产税,并规定遗产税的收入用于军事需要。这种遗产税的制度一直延续到古埃及灭亡。古希腊的几个自由邦及古罗马帝国也曾有过征收遗产税的历史。近代意义上遗产税的征收,起源于荷兰,采用比例税率,并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等不同情况设置相应地税率。随后,英国在思想家密尔的影响下开设了遗产税征收的法律制度。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也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并确立了有关遗产税征收的制度。美国的遗产税制度基本上是对英国制度的借鉴及相关的法律移植。其后,意大利、日本、德国等国家相继开设遗产税法律制度。

        在我国,最早在清王朝时期有过对遗产税征收问题的讨论,但是没有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方法及章程。到了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制定了几个有关遗产税征收的法律草案,比如1912年《遗产税条例草案》、1915年《遗产税条例》、1928年《遗产税暂行条例》以及其后修订的相对比较完善的《遗产税原则修正案》。但是由于当时国内局势动荡,社会形势复杂混乱,致使这些草案并未被付诸实施,而是被束之高阁。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由于长期抗战导致政府积贫积弱,急需大量的财政收入和军费补充,于是政府决定再次实行征收遗产税。1938106日,国民政府正式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规定于次年71日起开始施行。此后,又陆续公布了如《遗产评价规则》等配套法律法规。至此,酝酿已久的遗产税制度终于付诸实施。抗日战争胜利后,为适应国情及财政政策,将《遗产税暂行条例》修订为《遗产税草案》,并于次年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中国政府曾于1950年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其中规定了遗产税作为14个开征税种之一,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等条件的制约,次年就将该税种废除。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的速度得到了迅速地提高,1985年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曾提到过征收遗产税的问题,该草案认为关于遗产税征收的问题需要进行认真地研究与讨论,或者制定专门的遗产税法律。1993年底,国务院在《工商税制改革草案》中的讨论中再次提及遗产税征收的问题,但并没有立即付诸实践。之后,遗产税的开征又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时至今日,遗产税制度仍是国家、政府、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关乎国泰民安的制度问题。

对我国遗产税征收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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