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阳定扒造纸厂环境污染一案

发布时间:2012-10-12 19:20:08

起诉状--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阳定扒造纸厂环境污染一案

中国公益诉讼网 2011-03-24 中国公益诉讼网


告:中华环保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曾晓东 职务:副主席兼秘书长
  住 所: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华表大厦6
  原 告: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成德
  住 所:贵阳市中山东路25号新闻大厦17
  被 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吕长贵 职务:厂长
  住 所: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定扒村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偷排生产废水对其下游南明河及乌江产生的危险;
  二、判令被告支付承担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1018,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贵阳市乌当区群众投诉,称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将生产废水排放到南明河,导致南明河受到污染,希望中华环保联合会进行监督,消除污染。1019,中华环保联合会决定安排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20101030,原告的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赴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定扒村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到:被告厂区位于贵阳市的母亲河南明河的旁边,当天白天该厂正常生产,未见向南明河排放生产废水。晚7时,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再次来到该厂区,发现该厂通过位于厂区和南明河之间的溶洞排放大量的生产废水,现场气味刺鼻,南明河上有大量泡沫。次日(31日)凌晨6时,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来到该厂区,发现该厂仍通过溶洞向南明河大量排污,污染产生的大量泡沫与上游流入的南明河水汇合,形成一个长长的污染带,南明河污浊不堪。
  我们还通过网络了解到,2003年至2005年期间,因被告向南明河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及超标排放废气,当地政府对被告下达限期治理的处罚,要求被告生产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锅炉烟气稳定达标排放。在限期治理期间,被告必须采取减产或停产措施,确保限期内生产废水不外排,锅炉烟气稳定达标排放。被告承诺严格按照环保要求,保持生产过程中烟尘、二氧化硫、氮化物达标排放,并表示,如果今后有污水直接排入南明河的情况发生,将自行关闭工厂,以保证工业污水的零排放。经整改验收后,当地环保部门允许被告恢复生产。然而,被告却不履行承诺,通过厂边的溶洞将污水直接排入南明河。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国家环境保护部主管,由与环保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热心于环境事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宗旨是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围绕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中国及全人类环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是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工作领域和主要职能。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是一个以传播和践行生态文明为宗旨的民间环保组织,倡行公民关注、参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并通过公众环境教育和各种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了南明河及其下游长江的重要支流----乌江。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促进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审理。
此致
  清镇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华环保联合会
                          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
                         二OO年十一月
附:1、本状副本 份;
  2、证据清单。

起诉状--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阳定扒造纸厂环境污染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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