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背景下“毒树之果”理论之

发布时间:2013-09-05 16:28:21

新刑诉法背景下“毒树之果”理论之探讨

要:随着新刑诉讼法出台,我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与这一规则具有衍生关系的“毒树之果”在我国还未正式确立。在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下,结合我国国情引入“毒树之果”理论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毒树之果;衍生证据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9-0093-02

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素有“小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高票通过。新刑诉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中所体现的亮点颇多,但笔者认为值得提及的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的规定写入刑诉法提纲挈领的总则部分,并在各个分则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应该说这是我国法治事业不大不小的里程碑。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制度在新刑诉法中的明确确立便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同时,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历史和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毒树之果”理论,在新刑诉法的背景下提及也凸显其现实意义。

一、“毒树之果”规则的理论内涵

“毒树之果”这一概念源于美国,简言之,就是指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间接获得的证据[1]。该理论在美国的正式得以确立源于联邦最高法院对王森诉合众国一案的裁决。在该案中,法庭认为,除非政府可以清楚表明第二位证据的发现独立于“被污染的”、非法的第一位证据,否则第二位证据必须作为“毒树之果”予以排除[2]。实际上,“毒树之果”这一词中的“毒树”指的是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之果”指的是从毒树中线索获得的证据[3]。“毒树之果”规则在美国的产生和确立是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兴起的必然结果。但是,随着公众利益的保护与少数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博弈、警方办案和公众对判决的接受程度的挑战,人们越发意识到一味强调对“毒树之果”的绝对排除,对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必然会产生很大的冲击,必然导致过度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而违背社会价值的困境。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利益权衡之下又为“毒树之果”确定了几项重要的例外。主要有“独立来源例外”、“最终或必然发现例外”、“稀释的例外”等。

新刑诉法背景下“毒树之果”理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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