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监控安装合同

发布时间:2018-09-11 10:27:00

合同编号:

校园监控安装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校园监控安装合同

今天上午一直在修改合同,这是昨天晚上教委后勤服务中心邓主任根据教委覃主任的安排再次熬夜拟定的。并与财政局、公安局和县综治办协商一致,终于在下午4点钟完成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合同签订。随后,公安局也及时向市局发了传真,忙碌几个月的一件大事终于有了良好的结果。公安局校园安全保卫大队程大队长心中那块沉重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合同上明确规定,每年7月底前向广电公司支付租金121.6万元,租期为10年。建设内容包括全县108个校点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并在教委设主副监视器;分别在学校和7个中心存储至少30天。

这是昨下午3点钟开始的"竞争性谈判"结果的最低报价。当时不仅仅有县教委、公安、综治办领导和参与"竞标"的三家运营商,还有纪委和政府机关事务局的相关人员。

按主持人的要求,我代覃主任将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公布后,邓主任作了补充。主持人公布了要求:两轮投标,以每年最低租金中标。

首先,电信负责人介绍了他们作视频监控的优势是他们遍布全国、深受家长欢迎的"全球眼",还通过笔记本电脑展示其成果。报价为每年160万元,工期至少要25天。

在电信退出会议室之后,是广电报价。他们的优势是正在改造全县的教育城域网,并且在一个多月前就着手调研校园视频监控,为公安局承建的"阳光警务平台"和"网上督察监督系统"非常成功,也得到业主的好评,因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年租金为121.6万元,20天可以完成。

最后,报价的是移动公司。市公司不同意他们采取每年支付租金的方式承建。但是,如果能为全县所有学校提供移动光纤租用,则建设总价为1258.5831万元,加上每年的10%利息,因此每年租金为1258.5831×(1+10%)÷10≈134.8万元。

经短暂的商议之后,进行了第二轮报价:电信150万元、广电121.6万元、移动总价1348万元。

结果广电以年租金121.6万元中标。

按我们设计的技术方案,全部由广电公司建设、调试、维护,甚至更新,必须确保全部设备24小时均能正常运行,10年期满后,全部设备归学校所有。

下午4点30分,我们马不停蹄又到公安局参加会议。就建设的工期与承建单位进行了磋商。

最后,三方达成共识:7月31日~8月2日,与教委、公安、学校共同完成线路勘测、规划,施工图纸的绘制;

8月1日~8月10日,完成线路的铺设施工;

8月6日~8月10日,完成设备的安装;

8月11日~8月30日,完成网络的调试,并交付使用。



以下无正文,使用前请删除。

备注: 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固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 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 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 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 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 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钍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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