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

发布时间:2023-04-15 17:16:58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二章文书类型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要填写的文书。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是用于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凭据和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申请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的文书。第六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用于要求申请人补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的文书。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是用于对申请人申请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时,记录现场核查经过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具体情况的文书。第十条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是用于延期做出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第十一条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第十二条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第十三条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第十四条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做出撤销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第十五条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做出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的文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