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6-06-01 17:25:11

二胎生育合同书

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根据市镇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对符合政策安排二胎生育的育龄妇夫,签订节育合同书。

一、 甲方:xxx计生协会

二、 乙方:(夫妻双方)

1 乙方符合政策安排二胎生育提出申请的,需向甲方交纳5000元合同保证金。

2 乙方在安排生育期间,必须按时参加镇计生办的查体,不得私自引流产和做胎儿性别鉴定。生育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做节育手术,户口报完后将退回保证金。

3 乙方生育后如不按照计生办的规定要求做节育手术的,(不宜者须有市计生服务站的证明),保证金作废,并按照计生办的规定给予处罚,每逾期一天罚款200元。

4

甲方:

乙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篇二:二胎全程优质服务管理协议书

二胎全程优质服务管理协议书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为进一步满足育龄群众生殖保健需要,保护孕产妇身体健康,有效治理二孩性别比偏高问题,降低出生缺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及时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孕期保健、优生优育等知识。

2、乙方怀孕后,为其建立孕产期服务保健档案,并指派专门人员定期对乙方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产前随访。

3、乙方分娩后,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应马上组织人员对乙方提供产后慰问和术后随访等优质服务。

4、及时向乙方兑现应享受的计生优惠政策。

5、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孕产妇家庭的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为他们排忧解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领取生育证后,应每季度到镇计生服务站接受检查,怀孕后,应主动配合甲方为其建立孕产期服务保健档案,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2、乙方怀孕后不得擅自终止妊娠,如有医学需要的特殊原因需终止妊娠的,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3、因意外造成流产、引产的应在12小时内告知甲方,经甲方调查核实的,二孩生育证有效。乙方未及时告知,情况无法核实的,视为私自终止妊娠,取消二孩生育指标。

4、产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绝育手术(顺产的3个月内;剖腹产的6个月内)。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书的,由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2、乙方在怀孕前不按规定时间到镇服务站接受检查的,每有一次,缴纳违约金50元。连续两次以上不接受检查的,收回《生育证》。

3、乙方私自终止妊娠的由甲方收回《生育证》,报经区人口计生局取消二孩生育指标。乙方因意外造成流产、引产未及时告知甲方,情况无法核实的,视为私自终止妊娠。

4、乙方办理生育证后外出的,应向甲方提供一种有效的联系方式,并按季寄回查孕证明,在外地生育子女的,要及时向甲方报告。

四、附则

1、本协议书所称的乙方为甲方辖区内符合办理并持有再生育《生育服务证》的夫妇。

2、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名: 夫妻姓名

日篇三:计划生育及赡养协议书

计划生育及赡养协议书

协议方: 地址:

甲方:

乙方:

丙方:

协议方关系:乙方,丙方两个为甲方的女儿,其中妹妹xxx已出嫁,大女儿xxx(出生于xxxx日)与邢国琳(出生于xxxxx日)于20011130日登记结婚,男方邢国琳迁户到有女无儿户落户,婚后该夫妇于2002717日生育一女孩xx,现年7岁,于20061月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

经过协议方商定,根据昆明市西山区实施的《xx计划生育系例》暂行规定“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在申请前必须办理女方老人供养合同”现定以下合同:

1. 乙方可按照《xxxxx实施的生育条例暂行规定》申请计划生育第二胎指标。

2. 乙方生育行为必须严格遵守xxxx实施昆明贯彻xxxx计划生育条例暂行规定第一章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申请计划内生育第二胎。

3. 丙方不得申请生育第二胎。

4. 乙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交押金4000元(肆仟元整),等孩子出生后必须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如违反以上规定,则按照相关政策处理。

5. 甲方的赡养以乙方为主,丙方为辅,双方必须共同生活,必须保持甲方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要尊敬老人及关心老人的疾苦。

6. 本协议经三方同意,签字及公证,协议方必须按照协议内容认真执行,若违反本协议,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方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7.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协议方、小组、居委会、计生办、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区计生委各一份,共同监督执行。

协议方签字:

村社意见:

社区意见:

区计生委意见:

甲方: 乙方: 丙方: 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意见: 街道办事处司法办意见: xxxxx日篇四:茶镇二胎全程优质服务管理协议书

茶镇二胎全程优质服务管理协议书

甲方:茶镇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

联系电话:0916-*******

乙方:

联系电话:

为进一步满足育龄群众生殖保健需要,保护孕产妇身体健康,有效治理二孩性别比偏高问题,降低出生缺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及时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孕期保健、优生优育等知识。

2、乙方怀孕后,为其建立孕产期服务保健档案,并指派专门人员定期对乙方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产前随访。

3、乙方分娩后,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应马上组织人员对乙方提供产后慰问和术后随访等优质服务。

4、及时向乙方兑现应享受的计生优惠政策。

5、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孕产妇家庭的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为他们排忧解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领取生育证后,应每季度到镇计生服务站接受检查,怀孕后,应主动配合甲方为其建立孕产期服务保健档案,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2、乙方怀孕后不得擅自终止妊娠,如有医学需要的特殊原因需终止妊娠的,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3、因意外造成流产、引产的应在12小时内告知甲方,经甲方调查核实的,二孩生育证有效。乙方未及时告知,情况无法核实的,视为私自终止妊娠,取消二孩生育指标。

4、产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绝育手术(顺产的3个月内;剖腹产的6个月内)。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书的,由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2、乙方在怀孕前不按规定时间到镇服务站接受检查的,每有一次,缴纳违约金50元。连续两次以上不接受检查的,收回《生育证》。

3、乙方私自终止妊娠的由甲方收回《生育证》,报经县人口计生局取消二孩生育指标。乙方因意外造成流产、引产未及时告知甲方,情况无法核实的,视为私自终止妊娠。

4、乙方办理生育证后外出的,应向甲方提供一种有效的联系方式,并按季寄回查孕证明,在外地生育子女的,要及时向甲方报告。

四、附则

1、本协议书所称的乙方为甲方辖区内符合办理并持有再生育《生育服务证》的夫妇。

2、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茶镇计生站(盖章)

负责人签名:

乙方: 夫妇签名

日篇五:申请二胎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生育证》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

2、需要原件及复印件的:身份证 、结婚证、户口本(只复印索引列表和女方户口页)。

3、三口人户籍证明(超出有效期无效)。

4、近期(半年内)两张二寸正面免冠合影彩照。

5、男女双方婚育状况证明(省内市外户籍的,由所在地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省外户籍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

6、符合以下条款的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1、独生子女一方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居)委员会的独生子女证明。

2、父母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式样) 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证明》(式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父母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遗失或者未办的,可不提供该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另外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

4、属于被收养的唯一子女,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或合法收养证明;

5、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并提供其母亲户籍地(信息管理地)所在单位(村、居)出具的死亡子女未生育子女的证明。其兄弟姐妹死亡前未落户的应提供乡、村两级确认的证明。

二、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三、曾患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2、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1、提供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民族身份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提供有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种和自申请之日起之前连续作业五年以上(每年作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证明。

六、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提供部队颁发的六级以上伤残《伤残军人证》;

七、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女孩的: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伤残人残疾证明(原件),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以上的证明,或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四级以上的鉴定证明,或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鉴定结果,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以上的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证明。

八、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协议离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证明;

2、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原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证明;

3、未生育方,提供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户口性质不限)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1、村委会提供的夫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

3、男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男方申请生育证前落户女方的证明。

4、女方其他家庭成员(含所有姐妹)签名的个人承诺、经过公证的赡养协议及村(居)证明。

二、兄弟两人(不包括有姐妹的情况)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1、村委会提供的夫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子女的证明。

3、村委会出具的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人有一个孩子的证明,以及其他兄弟因疾病丧失生育能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的证明;

4、同胞兄弟因疾病丧失生育能力的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5、同胞兄弟或其监护人同意该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协议书;

6、丧失生育能力方或其监护人出具不再生育或收养的保证书;

7、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的社会调查材料。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1、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常期居住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子女的证明。

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村(居)委会出具的育龄妇女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申请提出之日起之前在农村连续居住5年以上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女孩且女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符合《条例》第二十四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3、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子女证》;

4、婚前子女18周岁以上的,无须约定抚养权。

涉外(港、澳、台)婚姻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我省居民与港、澳、台同胞或与外国人结婚长期居住在国内的,执行我省生育政策。

1、外国人一方提供县(市、区)以上对港、澳、台办公室和外国人所在国家驻华大使馆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我省居民一方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3、符合我省《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子女数;在国内定居2年内累计超过18个月的,计算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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