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领域刑事犯罪调查分析

发布时间:2018-10-23 12:00:50

药品领域刑事犯罪调查分析

作者:陆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6

         近年来,药品领域的犯罪日渐增多,危害性不容小觑,为此,笔者根据所在象山县检察院受理的药品领域刑事案件情况,分析药品领域刑事犯罪特点,以及办案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此类犯罪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 药品 药品领域 刑事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4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药品领域的刑事犯罪包括两种:一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生产、销售劣药罪。据笔者统计,我院办理的药品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案件,没有受理过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案件。现将2013年至2015年我院办理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情况统计如下(单位:件/人):

        从以上数据来看,我院受理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在受理后能够批准逮捕及移送法院起诉的寥寥无几,移送审查起诉的多数由公安机关作撤回处理, 2014年、2015年尤其凸显,具体情况在下文分析。

        一、案件特点

        (一)假药种类特殊

        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与一般销售假药的案件有所不同,销售假药的种类主要为两种:一是性药;二是晕船药。其中销售性药和晕船药的比例各占所受理假药类案件的50%和约27% ,销售的绝大多数假药都是国外生产,且外包装上无中文说明。销售假药种类特殊的原因与当地地理位置及民情密切相关,象山地处沿海,捕鱼业、海上旅游业发达,且外来务工人员多,对晕船药和性药的需求旺盛。

        (二)销售手段隐蔽

        此类案件一般都发生在人员结构复杂、密集且人口流动比较大的地域,很大程度上给案件侦破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比如,销售假性药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通过经营性保健品店销售假药,销售假晕船药的一般是在正规经营的渔具店内进行隐形交易,当顾客有主动购买的意愿时,犯罪嫌疑人把事先藏匿好的假药出售给顾客,所售假药在店内并无台面明示及明码标价。

药品领域刑事犯罪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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