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 .doc
发布时间:2019-10-29
感谢你的观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2012年1月12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二节 就业促进
第三节 收入分配与劳动者权益 第四节 社会保障 第五节 医疗卫生 第六节 住房保障 第七节 公共交通 第三章 招 标 第四章 投 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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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建设应当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完善社会服务为基础,以促进公平正义为导向,以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为特色,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法治建设为保障,实现社会的富裕安康、公平正义、活力创新、文明有序。
第四条 社会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建设、公平正义、共建共享、统筹兼顾、循序渐进、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六条 社会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要求和政策措施。
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编制社会建设年度计划,确定年感谢你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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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目标责任,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 促进社会建设是全社会的责任,应当发挥政府、社会、公众等多方作用,形成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良好社会局面。
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促进社会建设的教育、宣传、推广、实施和监督工作。
对在社会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八条 优先发展教育,合理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构建面向全民的多层次终身教育体系。
市、区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建立健全多渠道的学生资助制度,帮助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条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的标准化配置和统一的日常运行经费生均拨款制度,建立学校生均拨款标准调整长效机制。
第十条 加大学前教育投入,促进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感谢你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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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性发展。加快普通高中规划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普通高中学位供给。
加快普及学前到高中阶段教育,探索扩大免费教育范围。
第十一条 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就业促进
第十二条 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完善促进各类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扶持和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实现充分就业。
第十三条 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普惠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引导劳动者树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就业观念,增强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多方合作的促进创业机制,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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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多种就业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