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小额诉讼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25
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小额诉讼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小额诉讼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全市法院小额诉讼审判试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制定本试点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指导思想】开展小额诉讼应当立足于通过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公正高效审理小额案件,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快速稳定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2.【适用标准】当事人起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
3.【约定适用】对于符合本细则其他条件,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并制作笔录备案。
当事人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对于仅是针对诉讼标的额变更的,如变更后的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人民法院应向对方当事人释明,如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笔录,双方签字确认后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 4.【排除适用】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 (1)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2)涉及确权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4)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5)需要评估、鉴定的或者诉前虽进行过评估鉴定但对方有异议的案件; (6)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 (7)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8)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9)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二、立案
5.【起诉状】原告可自行书写起诉状,也可使用表格化起诉状。
6.【辅助立案】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大厅内设置小额诉讼专题宣传栏,放置小额诉讼指南。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还可设立小额诉讼专项立案窗口,建立小额诉讼绿色通道,负责立案、咨询工作。
为提高小额诉讼案件审判效率,凸显小额诉讼经济便利的特点,鼓励当事人通过网络进行立案。
7.【立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符合适用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一般应在收到起诉材料当日登记立案,并向当事人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同时发送《小额诉讼须知》。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小额诉讼须知》发送被告。
8.【案号】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仍按照现行案号编列方式编列案号,但应当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按照统一模式标注“小额”。
9.【管辖异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异议是否成立作出相应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10.【程序适用异议】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备案。 11.【诉调衔接】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做好诉调对接中心与小额诉讼审判的衔接工作。对进入诉调对接中心的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纠纷,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即予立案,适用小额诉讼: (1)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
(2)当事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自纠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仍未调解成功且当事人不愿意延长调解期限的。
12.【内部移送期限】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一般应于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至指定的审判人员,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三、庭审
13.【审判人员】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由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全面的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4.【举证期限、答辩期间】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对于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立即开庭。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定答辩期间,指定的答辩期间一般不超过七日。
15.【当事人及证人的传唤】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并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适当的,可予准许。
16.【庭审】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加强诉讼指导,要求当事人在出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到庭。对庭审程序可予以适度简化,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原则上一庭审结。
人民法院可以对小额诉讼案件采取在线视频方式进行庭审,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四、裁判
17.【审限】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因客观原因,如当事人因特殊原因申请延期开庭、当事人要求继续调解等,不能审结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18.【调判结合】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可在庭前、庭中、庭后各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促使当事人选择判决以外的结案方式,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对调解不成的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及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