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与中国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8-06-30 01:29:13

境外企业与中国公民形成的涉外劳动关系,基本为两类:

(一)境外涉外劳动关系

境外涉外劳动关系,是指外国企业聘请中国公民在境外从事工作。境外涉外劳动关系的调整,应适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二)境内涉外劳动关系

境内涉外劳动关系,是指外国企业聘请中国公民在境内从事工作。境内涉外劳动关系的调整,应适用《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由该条规定可知,若外国企业要在中国从事业务,根据业务的性质,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若是外国企业要从事营利性活动,应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性质属于中国法人,可以直接与中国公民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应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任何组织结构,是不能从事持续性事务的,因此亦不能与中国公民签订附有持续性期限的劳动协议。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由该条规定可知,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是不能与中国公民直接签订劳动协议的,需通过外服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即劳动者与外服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常驻代表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如果外国企业直接与中国公民签订劳动协议,因外国企业不具备中国法人主体资格,该协议属于缔约过失,协议不成立。如果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与中国公民签订劳动协议,该机构因不具备中国法人的主体资格,该协议属于缔约过失,协议不成立这种情况下,中国公民的权益因协议不成立而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如无法起诉等)。

总结通过上述法规分析,以及咨询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境外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实体组织机构,才能聘请中国公民作为员工。如果境外企业设立的是子公司,那么可以和中国公民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境外企业设立的是常驻机构等不具备法人性质的机构,只能通过外服公司和和中国公民形成劳务派遣关系,不能直接和中国公民签订劳动合同。

境外企业与中国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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