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卡

发布时间:2020-03-30 04:34:14

单位结算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单位结算卡的日常管理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支付流程,保证用款安全,财务部门特向银行申请单位结算卡用于单位资金的日常支出。

第二条 本单位发放的结算卡,仅限于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和使用,且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或单位内部的支付结算。

第三条 本单位使用结算卡发卡银行为XXX支行。

第四条 结算卡的转账支付额度为五十万人民币每日。转账对象仅限于对公账户。

结算卡的现金支付额度为每日二十万元人民币,每笔五万元人民币。单笔现金支付超过五万元人民币(包含五万元人民币)需持卡人身份证及银行验证短信才可取款。

第五条 除经营部门外,结算卡的卡片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需要支付时,由使用人申请后才可交与使用。

第六条 经营部门应由专人持有并保管结算卡及密码。并在每月月末与财务科核对银行余额。

第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结算卡,规范使用结算卡办理单位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单位结算卡的日常使用及报销管理

第六条 持卡人(包括经营部门)每次用款前,应先预估用款金额,并填写收据或其他相关收款凭证,经财务部门在其所持结算卡中转款后,才可用于支付结算。

第七条 对于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管理费、租赁费、会议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可用结算卡支付。但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第八条 还卡时,除结算卡外,还需提供完整的费用报销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所支出款项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经审核的费用报销明细单,经审核的差旅费报销单等。

第九条 若无法提供与所支付金额相关的费用报销凭证,则不与报销,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一十条 严禁公款私用。

第三章 财务部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单位财务部门承担本单位结算卡管理职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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