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
发布时间:2019-03-25 07: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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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发布日期】2016.01.06
【实施日期】2016.0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2017)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2016年1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协助执法业务,明确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防范法律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过户(即扣划,下同),适用本指南的规定。本公司其他业务规范性文件对协助执法业务另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指南所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查询、冻结、过户证券权限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
本指南所称证券,是指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内记载的由本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A股、B股、债券、基金份额等证券品种,按其股份性质分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3 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查询、冻结、过户时,应当依法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执法机关要求协助的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要求协助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指南相关条文的要求。协助执行通知书格式范本详见附件一。
1.4 执法机关要求本公司协助办理查询、冻结、过户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至本公司,本公司不接受邮寄、传真等方式的送达。
第二章 查询 2.1 本公司提供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的以下信息的查询:
(1)证券账户开户信息;
(2)证券持有情况;
(3)证券持有历史变更情况(不含成交价格);
(4)证券质押、冻结和轮候冻结情况;
(5)其他可以提供的信息。
2.2 执法机关办理查询,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规范要求的协助查询通知书,文书应列明以下内容:
① 查询对象的姓名或名称;
② 查询对象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等)号码;
③ 查询对象的证券账户号码;
④具体查询事项;
⑤ 执法机关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3)查询对象在20人/户(含)以上的,应同时提交含查询对象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的Excel格式电子文档。(见附件二)
律师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或协助查询文书可以办理查询。
2. 3 执法人员证件齐全,查询文书内容明确、完备的,本公司受理查询材料后办理查询。查询完毕,通知执法人员领取查询结果,并签署送达回证或回执。
2. 4. 执法机关办理查询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求查询的对象较多时,为提高查询效率、及时获取查询结果,请务必提供含查询对象相关信息的Excel格式电子文档。
(2)使用法人机构名称或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查询法人机构的开户信息时,客观存在因开户时录入的信息有差异、开户时录入的字符格式不规范、法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及时在本公司更改等不确定因素,而导致无法准确检索的情况,因此本公司不保证此类查询结果必然准确无误。执法机关对此类查询结果有疑问的,请补充其他信息进行查询。
(3)因投资者不在本公司开立证券交易的资金账户,故涉及投资者证券交易资金信息的查询,请到托管证券公司办理,本公司不受理。
第三章 冻结 3.1 执法机关办理证券初始冻结(即首次冻结,下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协助冻结通知书、裁定书,并在通知书中列明以下内容:
① 被冻结人姓名或全称、证券账户号码;
② 冻结的证券名称、证券代号、股份性质;
③ 冻结的证券数量;
④ 冻结起止日期;
⑤孳息应一并冻结;
⑥ 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编等。
3.2 执法机关办理证券初始冻结,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已冻结的证券依法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2)要求冻结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受理时查询结果表明的证券可冻结余额,实际冻结结果以本公司当日日终完成清算交收后冻结登记的数据为准;
(3)冻结起止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