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卷三真题及答案解析

发布时间:2023-12-15 04:44:59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

试卷三试题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答案】B
【解析】事例一中,尽管李某搭车的行为与张某之间并没有形成民法上合同之法律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但是,张某在李某搭车后,应尽到正常人之注意,否则造成李的损害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之法律关系,张某违章驾驶,因此明显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A错误。对于参与某项活动产生的因不可抗力造成自己的伤害,应当责任自负,故B正确。事例三中打赌举重物的事件,正常人应当想到可能损害的发生,尽管吴某意思能力完整,对方对于吴某的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故C错误。事例四中,尽管何某召集后没有强行劝酒的行为,但在郑某畅饮后,依然让其驾车,合谋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故D错误。

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解析】《民通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因此,A项中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此时为委托监护人,正确。未成年人到学校上学,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监护人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原来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可见,这些单位,只是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监护责任并没有完全转移给学校,故B错误。《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这意味着只要父母尚在,又没有不适合做监护人的情况,就不存在祖父母做监护人的可能,故C错误。据上述规定,只有当父母之外的人,对于监护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才需要经过基层组织指定,夫妻离婚时,监护权的争议直接由法院判决,不存在指定的问题,故D错误。

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答案】D
【解析】所谓胁迫是指通过预告危害是他人陷入恐惧,进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理解胁迫,重点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手段非法、目的非法,二是手段合法、目的非法。这两种情况均构成胁迫。如果手段合法、目的也合法则不构成胁迫。A项中,举报犯罪,手段合法,但强制他人借款目的不合法,构成胁迫,故不当选。B项同样是手段合法、目的不合法,构成胁迫,不当选。C选项,公开他人隐私,手段非法,目的也不合法,构成胁迫,不当选。D项,举报醉驾之违法行为,手段合法,同时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目的合法,故不成立胁迫,当选。

4.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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