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章程 精品

发布时间:2017-09-21 19:17:22

老年公寓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开办、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及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养员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视养员如父母,替天下儿女尽孝。为60 周岁以上介助老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介护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三无”老人(无法定的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是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及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收养。

(三)为社会托管老人及自愿接受养老服务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四)参与社会急难救助、参与自然灾害救助。

(五)参与医疗救助、捐助医疗设备或医疗研究。

(六)举办或捐助各类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扶助孤儿残障、扶助失学儿童、扶助孤寡老、奖励优秀清贫学生。

(七)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办理的事项。

(八)其他有关慈善事业、公益事业之捐助或举办事项。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为符合第一条第二款条件的老人提供托管、养老、和护理服务;

(二)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举办经济实体,从事养老、护理方面的微利经营活动(收益用于扩大养老院规模,不得分配);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外进行慈善活动。

(四)开展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养老及慈善活动。

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者:

本单位开办者具有下列职责权利:

(一)聘选理事、监事人员,组建首届理事会、监事会。

(二)对理事、监事等人员进行监督。

理事、监事或本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挪用、侵占、分配本单位资产的;对于开办者或主管机关开展的审计工作不接受、不配合的;以及有违反本单位章程及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或损害会员及其他养员的利益,开办者可自行对其予以罢免或改任,亦可授权或申请人民政府及主管机关对其予以罢免或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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