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章程 精品
发布时间:2017-09-21 19: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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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开办、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及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养员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视养员如父母,替天下儿女尽孝。为60 周岁以上介助老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介护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三无”老人(无法定的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是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及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收养。
(三)为社会托管老人及自愿接受养老服务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四)参与社会急难救助、参与自然灾害救助。
(五)参与医疗救助、捐助医疗设备或医疗研究。
(六)举办或捐助各类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扶助孤儿残障、扶助失学儿童、扶助孤寡老、奖励优秀清贫学生。
(七)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办理的事项。
(八)其他有关慈善事业、公益事业之捐助或举办事项。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为符合第一条第二款条件的老人提供托管、养老、和护理服务;
(二)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举办经济实体,从事养老、护理方面的微利经营活动(收益用于扩大养老院规模,不得分配);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外进行慈善活动。
(四)开展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养老及慈善活动。
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者:
。
本单位开办者具有下列职责权利:
(一)聘选理事、监事人员,组建首届理事会、监事会。
(二)对理事、监事等人员进行监督。
理事、监事或本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挪用、侵占、分配本单位资产的;对于开办者或主管机关开展的审计工作不接受、不配合的;以及有违反本单位章程及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或损害会员及其他养员的利益,开办者可自行对其予以罢免或改任,亦可授权或申请人民政府及主管机关对其予以罢免或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