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失物招领处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0-12-26 16:33:16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失物招领处工作细则(试 行)

第一条 本院为处理院内拾获遗失物的招领作业,特制定的《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失物招领处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院院内拾获的遗失物(含失金),视遗失物的种类和贵重程度,分类保管。如有贵重物品上交,失物交到学生处,将物品做好登记、记录拾到者,尽可能快的张贴寻物启事,寻找失主。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遗失物是指非因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占有的各类物品。

第四条 凡在本院内办理失物报失、认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遗失物品者(以下称失主)或拾得者需亲自到失物招领处报失和招示:

第六条 报失人应提供尽可能详尽的遗失物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失物的品名特征、遗失地点、时间,以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对一般的物品保管期限为6个月,贵重物品保管期为一年,在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大型的失物招领工作,为期3天,逾期无人认领的物品,则清理造册。经学生处审核认可后,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失金捐赠给福利机构,爱心工程等。

二、书籍交由图书馆统一运用。

三、「适合义卖之物品」由失物招领处或由失物招领处委托其他部门举办义卖。

四、「不适合义卖之物品」则销毁或送坊间资源回收中心。

第八条 前条适合义卖之物品系指文具、手机、手表、电子字典等具经济价值之物;

不适合义卖之物品系指各式证件、金融卡、信用卡、钥匙、眼镜等个人类用品或破坏损毁、不堪使用之物品。

第九条 遗失物义卖处理原则:

一、义卖物品售价由学生处订定。

二、义卖物品应全部公开陈列,失物招领处除应善尽物品保管之责任外,亦不得有私下图利自己或他人之任何情事发生。

三、无事管理中心应于义卖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列册结报,不得有短少或更换之情况发生。

四、义卖而未卖出者,赠予福利机构,爱心工程等

第十条 拾得者或其委托人可以把失物送至失物招领处办公地点,填写《拾物登记表》并签名或盖章,同时做好失物移交工作,失物移交时须有监交人员到场监督移交过程。

第十一条 失物招领处工作人员受理后应作好失物的相关信息登记工作,并立即移交给中心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失物。

第十二条 遗失物招领方式如下:

一、经确认失主身分并有联络电话者,即通知认领。

二、若无法确认失主身分或无法通知者,于校内网络或公布栏公告。

第十三条 失物招领处接收失物或失物相关信息后,工作人员负有积极寻找失主的义务。

第十四条 失物招领处应当妥善保管好受理的失物。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已受理的失物的灭失。

第十五条 失物招领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所保管的失物被冒领。

第十六条 失主认领失物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失主如委托他人认领失物,则认领人认领时还须出示失主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证明。

第十七条 失物招领处工作人员应确认确系失主或委托人后方可返还代保管的失物。返还失物时须办妥相关手续。归还失物时须有监交人员到场监督失物的归还过程。

第十八条 拾得者因管护、归还失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十九条 失物招领处对受理的失物保管期限为:贵重物品2年;一般物品六个月。超出上述规定期限无人认领的失物可经失物招领处负责人批准后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拍卖行由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拍卖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也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失物储存过程中的自然毁损,失物招领处不负责任。对在保管期内已变质的失物、无继续使用价值的失物,要经失物招领处负责人批准后,再另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失物招领处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保存在中心、其它单位、个人处的失物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具体施行中问题由失物招领处负责人负责解释。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失物招领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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