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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0-28 14:53:08

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

朱晓阳 侯猛

目录

导论/侯猛

语言混乱与不确定时代的整体论/朱晓阳

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黄宗智

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

从礼仪看中国式社会理论/王铭铭

纲常、礼仪、称呼与秩序建构——追求对儒家的制度性理解/苏力

威慑艺术:形象、仪式与“法”/王铭铭

法律: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王启梁

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河北一村落的法律人类学考察/赵旭东

反抗与惩罚:20世纪50年代嘉定县乡村的犯罪与财产法秩序/张佩国

村落纠纷中的“外人”/陈柏峰

一座博物馆-庙宇建筑的民族志——论成为政治艺术的双名制/高丙中

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卢晖临 李雪

延伸个案与乡村秩序/朱晓阳

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苏力

“立法者”或“诠释者”?:法律人类学家的研究伦理及其他/林端

附录1 法学与人类学对话研讨会会议纪要

附录2 法律和人类学相关研究英文文献目录

编者简介

朱晓阳,澳大利亚Macquarie大学人类学专业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人类学民族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是法律人类学、人类学发展研究、工业人类学和社会科学方法论。著有《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2003),《面向“法律的语言混乱”——从社会与文化人类学视角》(2008)。

侯猛,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博士,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2005-2007),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律和社会科学》创刊编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是法律社会学、司法制度。著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2007)。

作者简介(按姓氏笔画顺序)

王铭铭,毕业于厦门大学,1987-1993年在英国伦敦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现任北京大学教授、中央民族大学特聘教授、《中国人类学评论》主编。其代表作除了以《溪村家族》为代表的田野志之外,还包括大量人类学述评及导引作品,如《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1997)、《人类学是什么?》(2002)。在《逝去的繁荣》(1999)、《王铭铭自选集》(2000)、《草根卡里斯玛》(2002 合著)、《走在乡土上》(20032006)、《西学“中国化”的历史困境》(2005)等论著中,探讨了古代中国的世界观及其现代命运问题。亦出版有学术随笔作品《漂泊的洞察》(2003)、《无处非中》(2003)、《心与物游》(2006)、《经验与心态》(2007)等。

王启梁,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云南大学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和社会问题研究,在《现代法学》、《思想战线》等学术杂志发表论文多篇。

卢晖临,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农村社会学、历史社会学、定性研究方法,在《中国社会科学》、《社会学研究》、《开放时代》等学术杂志发表论文多篇。

朱晓阳,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人类学民族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澳大利亚Macquarie大学人类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是法律人类学、人类学发展研究、工业人类学和社会科学方法论。著有《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2003),《面向“法律的语言混乱”——从社会与文化人类学视角》(2008)。

李雪,北京大学社会学硕士。

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亚利桑那大学哲学博士(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法律和社会科学》主编、《法律书评》主编。代表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996)、《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2000)、《法律与文学》(2006)、《制度是如何形成的》(19992007),主编《波斯纳文丛》。

张佩国,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南京大学中国近代史博士。已出版专著《财产关系与乡村法秩序》(2007)、《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2002)、《地权分配 农家经济 村落社区——1900-1945年的山东农村》(2000)。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中心社会学博士,目前从事法律社会学和乡村治理研究,特别是现代性的法律、制度和观念在农村的实践及其社会基础。在《中外法学》、《法律和社会科学》、《社会》、《开放时代》等学术杂志发表论文多篇。

林端,台湾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德国海德堡大学社会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学理论、宗教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文化社会学。著有《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1994)、《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2003)。

赵旭东,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社会学系主任、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执行主编,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主要研究兴趣为:社会理论与本土方法论、城乡社会学、政治与法律人类学、乡土社会研究、文化与认知研究。代表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2003)。

高丙中,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中国民俗学会副理事长,北京大学人类学与民俗研究中心主任,主编《汉译人类学名著丛书》(商务印书馆)。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志方法、文化研究、公民社会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著作有:《民间风俗志》(1998)、《居住在文化空间里》(1999)、《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2000)、《现代化与民族生活方式的变迁》(1997,合著)、《满族的社会组织》(1997,译著)等。

梁治平,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洪范评论》杂志执行主编。主要学术兴趣在法律史、比较法律文化和法理学等方面。曾发表学术论著、译著和论文多种,其中包括《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19911997)、《法辨》(19922002)、《法律的文化解释》(1994,编)、《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1996)、《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艾德华教授荣休纪念文集》(2002,编)、《国家、市场、社会:当代中国的法律与发展》(2006,编)等。

黄宗智,华盛顿大学博士,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教授,1991年晋升“超级教授(Professor, Above Scale)”,2004年荣休。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1995年),《近代中国》季刊(Modern China)创办编辑(1975年至今),中国人民大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高等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2005年至今)。主要学术兴趣为明清以来社会史、经济史和法律史。主要著作有:《法律、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等。

致谢

读本能够得以编辑整理,最应当感谢的是各位作者的学术努力和他们的授权。但文献的选择往往反映出编者的学术眼光和知识偏好,因此读本难免挂一漏万,不当之处,还请读者提出批评意见。

本书收录的作者、文章及原出处如下(按文章在本书出现顺序排列):

朱晓阳:“语言混乱与不确定时代的整体论”,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黄宗智:“中国法律的现代性”,《清华法学》第十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第4卷(1993)。

王铭铭:“从礼仪看中国式社会理论”,原载王铭铭:《经验与心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苏力:“纲常、礼仪、称呼与秩序建构——追求对儒家的制度性理解”,原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王铭铭:“威慑艺术:形象、仪式与‘法’”,原载《民间文化论坛》2006年第4期。

王启梁:“法律: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原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赵旭东:“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河北一村落的法律人类学考察”,原载《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期。

张佩国:“反抗与惩罚:20世纪50年代嘉定县乡村的犯罪与财产法秩序”,原载《社会》2007年第4期。

陈柏峰:“村落纠纷中的‘外人’”,原载《社会》2006年第4期。

高丙中:“一座博物馆-庙宇建筑的民族志——论成为政治艺术的双名制”,原载《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1期。

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朱晓阳:“延伸个案与一个农民社区的变迁”,原载《中国社会科学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苏力:“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原载《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

林端:“‘立法者’或‘诠释者’?:法律人类学家的研究伦理及其他”,原载《社会理论学报》第十卷第一期(2007)。

读本的构想最初得到赵旭东、王铭铭两位老师的动议支持,后来更直接得益于20065月“法学和人类学对话研讨会”的召开。因此,也要感谢主办单位即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学系、《中国社会科学》编辑部,以及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刘世定、邱泽奇(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吴玉章、王好立、冯小双、刘亚秋、李存娜(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薄洁萍(《光明日报》理论部)、胡凌、牛悦(香港大学法学院)等师友的支持。感谢王亚新、高其才、余盛峰(清华大学法学院)、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中起(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张永和(西南政法大学)、张冠梓(中国社会科学院)、张骐、尤陈俊(北京大学法学院)、宾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王启梁(云南大学法学院)、成凡(厦门大学法学院)、贺欣(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张小军(清华大学社会学系)、贺雪峰、陈柏峰(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中心)、吕文江(中国石油大学)、陶庆(北京科技大学社会学与政治学系)、林端(台湾大学社会学系)、赵旭东(中国农业大学社会学系)、高丙中、王铭铭、于长江、卢晖临(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戴凯里(David Kelly)等师友的主题或书面发言及讨论。此次会议的纪要已经作为本书的附录一。另外,也要感谢荷兰莱顿大学刘本先生(Benjamin van Rooij),他提供的法律和人类学相关研究英文文献目录,作为本书的附录二。

2008年世界人类学大会在中国昆明召开,大会亦专设法律人类学分论坛。读本选择在2008年出版,也有向世界展示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成果的意味。这里要特别谢谢北京大学出版社杨剑虹编辑和燕大元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浩先生,是他们给予了默默、有力和及时的支持。

朱晓阳、侯猛

2008420

导论

侯猛

读本主要收入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以中国问题为中心的人类学的法律研究文献。没有将国外相关文献结集的原因在于,国外已有类似读本,例如,S. F. Moore编辑的 Law and Anthropology: A Reader我们在挑选文献时,也没有严格按照人类学专业的学科要求,而是充分体谅法学以及涉及到人类学、法学内容的其他学科自身的知识传统。只要是围绕着中国问题展开的,与人类学相关、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研究文献,都会被纳入到读本的编辑视野。

放宽编辑标准是有一定道理的,这是因为人类学的法律研究本身就是一类跨学科研究,是两个甚至多个学科整合的结果。实际上,在1980年代以前,人类学的法律研究传统中有两种分野:一是人类学者遵循人类学的知识传统所做的法律研究,英文称为anthropology of law,即注重“过程比较”的“法律的人类学”;二是法学者以及其他学者运用人类学的知识所做的法律研究,英文称为legal anthropology,即注重“制度和结构比较”和“应然/实然比较”的“法律人类学”。后者的早期研究仅限于以法律人的视角研究“非西方法律”。不过在1980年代以后,两者对话和融合的趋势已经相当明显。而“法律意识”(legal sensibility)、生活样式(forms of life)和世界看法(world versions)等观念经过克里福德.格尔茨的倡导后,成为两类学者共同关注的重点之一。这也可以称作对法律认识(legal sensibility)阐释或法律文化分析的兴趣。按照Sally Engle Merry1990年代初的看法,当时的法律人类学还关注以下这些侧面:其一,法律的国家和跨国际语境;其二,对法律多元主义的重新关注,但与以前不同的是,不再将一个社会或国家内存在不同的法律规范当作静止的或相互隔绝的,而是讨论共存法律系统的复杂体及其相互联系性;其三,权力和法律建构与解构的权力关系。

晚近以来,中国人类学的法律研究也是多学科参与的结果,不同学人从各自的学科立场出发,在问题和方法上达致诸多交集,并且生产出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研究作品。将那些各自独立完成的研究作品汇编整合在一起,最有助于读者而不仅仅是作者,对这些不同研究取向的作品加以比较,降低学科间的知识壁垒,强化彼此的知识互惠,从而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关于中国人类学的法律研究的知识体系。

人类学者所做的法律研究,往往是在人类学的知识传统下展开的。特别是在进行人类学个案研究时,尤为重视人类学方法。这即是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奠定的科学的人类学规范。这一规范的基本要求是选择特定的社区作为调查地点,进行长时间的田野调查,掌握当地语言,注重参与观察和体验,通过理解他者最终达成对他们的客观认识。这样,人类学学者可以在长期田野工作的基础上写作一部法律民族志。

在当代中国,比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民族志/法律人类学个案研究作品,例如赵旭东的《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和朱晓阳的《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 不过,从目前人类学的研究趋势来看,即使是在中国学界,法律人类学与政治人类学、经济人类学、艺术人类学、历史人类学至少在研究内容上也存在着诸多交集,并无严格的界限。

法律人类学和政治人类学都关注秩序问题。经典的政治人类学研究作品,例如普里查德的《努尔人》,即是一部描述没有中央化权威、行政管理机构和明文规定的法律制度的社会的民族志研究。在中国,1997年王铭铭、王斯福主编的《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其基本思路是将“秩序”、“公正”、“权威”这三个政治学、法学、人类学常见话语,与“乡土社会”相联系,以反思现代性。这样一种思路也为赵旭东后来的研究所认同,他在河北李村的田野调查的基础上认为,纠纷的解决实际上是多元权威参与下才能实现的,只谈国家的法律或只谈民间的习俗或许都是不全面的。因而,习惯法与国家法两分的思考模式,随着国家权力渗透进乡村之后便受到了挑战。决不存在一种纯粹的习惯法,国家法律的运作也不失单纯的具有法律的独立性,而是有民间的习俗渗透于其中。乡村社会纠纷的出现为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实际运作提供了一个可以相互进行规则竞争和渗透的场域,这种纠纷解决的场域充斥的是各种权威支配的原则。高丙中的研究,也是运用民族志方法来讨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例如,他叙述一个同时兼具博物馆和庙宇之名的建筑物,从创意到启动再到完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包含着学界的参与、村民的努力和政府机构的支持与通融,也是近现代中国社会多种紧张关系在这个情境中被缓和、解决的过程。这个过程包含着中国传统的双名制被激活并被现实地运用的文化技巧,这种技巧表现在公共事务领域就成为一种政治艺术。在法律人类学研究中,法律与秩序的关系十分密切,例如,王启梁将法律理解为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甚至更为关注秩序的形成,法律仅仅是作为观察特定社区的一个变量。

法律人类学和经济人类学都研究产权问题。经典的经济人类学研究作品,例如在波兰尼对资本主义市场体系的批判。在国内,张小军运用福建阳村的田野研究,运用象征地权的概念重新理解中国历史上的土地产权结构和社会结构,朱晓阳描述了一个依照公认的经济学法则实施的项目陷入的困境,这些经济学法则就是关于产权和共有地惯例的理论,而这些法则的一个致命问题是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前提。

艺术人类学也关注作为“法律”的艺术。例如,王铭铭通过观察城隍庙及围绕城隍象征创造出来的美术、故事与仪式,认为其与“以礼入法”的传统有非常密切的关联。说艺术也是在说礼法,因为二者都在“相反相成”的意义上构成其风格鲜明的道德叙事,相互之间的区别可能被文艺学家演绎为礼法的德行向激情解放的个人“进步”的历史。但对于人类学家而言,却是社会生活的不同道德想象不可舍弃的“双方”,在这个意义上,艺术人类学与法律人类学在相互启发中扬弃了结构主义,为“威慑艺术”的研究开拓了视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反思式文化研究”的一个局部。

历史人类学将法律档案与田野调查结合在一起。例如,张佩国运用法院判决档案研究当代中国乡村房产纠纷、乡村反抗和惩罚问题。他分析了1950年代互助合作运动和统购统销政策的执行过程,认为反抗可能部分地映射了农民日常生活实践中的生存伦理,但反抗会演变为破坏从而招致更为正式化的惩罚。全能主义姿态的治理实践与村落传统有机结合,惩罚的政治化与反抗的日常化成为那一时期乡村政治和法律实践的基本逻辑。

目前中国法学者运用人类学知识的法律研究,大体上分为两种研究风格:一是以梁治平为代表的法律文化研究,二是以苏力为代表的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即广义的法律社会学研究。

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研究,特别是他的论文《法律的文化解释》显然是受到吉尔茨的阐释人类学的影响。梁治平主张,文化解释理论为我们研究历史提供了这样一种范式,那就是时常有意识地借助于陌生的经验去了解我们“熟知”的历史。在此过程之中,各种不同类型经验的独特性在比较、对照和参证的基础上显现出来。那时,我们掌握的应当不只是一套解释的理论和技巧,而且应该有一个来源于研究对象并且与之相适应的有启发力的概念体系。我们应当就用这种方式,对于中国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和中国文化的重建作出贡献。

苏力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受到费孝通先生的社会学人类学思想的巨大影响。费孝通先生不仅是一位社会学家,而且也是一位人类学家,甚至在其本人看来,中国初创时期的社会学和人类学是密不可分的。由于经典人类学强调研究非西方社会,而中国社会学研究的是非西方的中国社会特别是中国乡村社会,因此,中国社会学和人类学在发展初期其实是相互影响的。在这样的知识传统下,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有相当多的共性。苏力最为看重费先生《乡土中国》中对于中国社会基本问题的经验表述。例如,“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我所谓‘差序格局’,是一个‘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的弊端却已先发生了。”实际上,费孝通对儒家文化的理解也深刻影响苏力的影响,苏力认为费孝通与早期儒家的差别在于,就共同关心传统农耕社会的秩序这一点而言,早期儒学试图以规范信条回应农耕社会的基本问题,费孝通不仅以现代的经验表达解说和正当化了当年早期儒学的解释和回应方案,而且在新的时代提出了新的回应方案。而要论证这一点,首先必须越出对儒家文本、概念和命题甚或狭义中国文化(典籍制度)自身的分析,必须重构阅读传统儒家思想的社会语境,实现满足时代所需的新的文化自觉。此外,苏力在《纲常、礼仪、称呼与秩序建构》一文中更是进一步探讨了,中国儒家纲常伦理在建立现代社会秩序中所发挥作用的可能性。他认为作为微观制度而非思想文化的儒家纲常,回应了跨越时空的人类根本问题之一。这些制度对于个体,特别是生活在小型社会中的普通人而非统治者的日常生活,以及对于更大的政治社会构成都有重大意义。尽管现代的社会变迁已令儒家纲常不再起作用,但其针对的问题之幽灵还在。

苏力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1990年代后期中国法学界兴起法律的田野调查之风。形成的研究作品包括强世功的“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知识、技术与权力──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赵晓力的“通过合同的治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贺欣的“在法律的边缘——部分外地来京工商户经营执照中的‘法律合谋’”、 陈柏峰的“暴力与屈辱:陈村的纠纷解决”,以及他自己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等等。王铭铭对苏力这一研究的评论是:“他研究‘送法下乡’,关注乡下人自己的习惯、自己的人情与这种‘下乡’的法律之间的差异和关系,关注现代与传统之间的紧张关系,实际就是关注法律人类学”。

尽管中国人类学的法律研究具有以上两种研究分野,但基于相同或相似的中国问题意识和知识的互惠性,学科之间的对话和融合趋势也日益展现出来。这些相同或相似的中国问题意识,例如关注法律与情理,对西方现代性、现代法治的反思,等等。

法律与情理的关系问题向来为法学、人类学甚至历史学者所关注。例如,滋贺秀三通过分析清代诉讼制度的民事法源对情、理、法的考察,林端通过台湾地区的调解制度的实践,考察了“情、理、法”对“法、理、情”,认为这种新旧法律意识的并存、对抗,正是21世纪华人建立法治社会的关键因素。而朱晓阳则批评了现代司法理念试图将“法律事实”与“情境”(可理解为包含道德和价值的情理)脱离的想法。而对于现代司法、法治、西方现代性更专门的反思,在本书中有较多体现,例如王铭铭的“从礼仪看中国式社会理论”,黄宗智的“中国法律的现代性”。在法律人类学的知识谱系中,反思现代性的理论来源还包括迪蒙( Louis Dumont )的《论个体主义》、《阶序人》,吉尔茨的《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和福柯的《规训与惩罚》等。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所揭示的是现代主义的“治理术”如何在“个体化”这样一种权力-知识话语体系下实施。而格尔茨则以巴厘十九世纪的历史表明西方政治学传统的“权力”观(包括福柯在内)对于理解非西方社会——例如巴厘这样一个剧场国家——是如何的有局限性。

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法治国家,避免国家法律中心主义,并避免西方中心主义,在整体社会文化的背景下来面对中国的经验并理解其法律应当成为一个基本共识。中国人类学的法律研究的中心问题就是寻求能够有力解释外来法律和在地经验的冲突和融合的问题,即构建法律语境化问题的认知框架。这就需要我们面对“一览无遗”之现象,而不是以已经既有的理想类型去理解“法律”。瞿同祖先生曾在其早期研究《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归纳“法律儒家化”术语以解释中国传统国家法律和社会礼俗之间的冲突融合。即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订的法律里的问题。换一句话来说,也就是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的问题。如何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语境化”问题,则是未来中国人类学的法律研究的基本任务。

学科之间研究方法之间的相互借鉴和渗透也相当明显。例如,人类学者分析法律问题常常会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而法学者也越来越多地运用田野调查的方法进行个案研究。卢晖临、李雪对个案研究方法进行了反思,他认为个案研究始终面临着如何处理特殊性与普遍性、微观与宏观之间的关系问题。随着现代社会日趋复杂,对独特个案的描述与分析越来越无法体现整个社会的性质;定量方法的冲击更使个案研究处于风雨飘摇之中。而扩展个案方法旨在建立微观社会学的宏观立场,它试图立足宏观分析微观,通过微观反观宏观,并在实践中处处凸现理论的功能。而经由理论重构产生的一般性法则则使其较好地处理了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问题。朱晓阳从人类学的角度进一步阐释了延伸个案(扩展个案)的含义,特别是强调了将延伸个案方法从其与解构功能主义框架的捆绑中解脱,将之导入诠释学和后经验主义整体论的背景。

苏力是对社会调查知识进行反思,运用“反思社会学”的方法,揭示这类知识背后的权力-支配问题,从而为其确定“权力边界”。而林端则对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调查研究者自身进行反思,他认为探讨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者所面临的角色定位,不只是理论与实践的问题,也不只是研究伦理的问题。在后现代与后殖民的反省与挑战之下,法律人类学与法律社会学者由“立法者”向“诠释者”作角色转换时,原有发现法律事实真相的主要职志与固有法则性仍应坚持下去。

我们原意是按照主题来对文献进行分类,但发现涉及主题实在太多,只好按照理论、个案和方法三个部分来安排。但即便如此,不少文献的理论和个案分析旗鼓相当,也很难截然归于某一类,因此,读本只是大体上按照“理论-个案-方法”这样的顺序进行编排,而没有进行截然的归类。

还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编选的文献是围绕着中国法律和人类学研究主题来进行的。因此,有的文献可能不是作者最得意但却是为我们所首肯的作品。对于可能带来的风险,也期望能够得到各方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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