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权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01 11:02:47

处方权审批制度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的授予条件

1、新入职医师获取处方权需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并于本院进行医师执业注册;

2)在本院从事临床工作,试用期已满;

3)参加本院处方权考核并考核合格。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师,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审批通过后,填写《授权申请表》,报请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享有处方权。

退休返聘医疗专家的处方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审批通过后,填写《授权申请表(简易程序)》。

2、毒、麻药品处方权获取须经毒、麻药品处方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毒、麻药品处方资格。

3、凡具有各类处方权的医师,均需在医务处建立处方权签字留样,登记备查。处方权医师的签字留样,必须正规书写,能正常辨认。

4、参加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按照新入职医师处方权获取办法执行。

二、处方权监管

1、凡因工作调动,退休、调离、辞职等各种原因离院的医师,,办理离院手续时由医务处注销其处方权及工号。

2、凡因各种原因脱离本院临床工作岗位1年以上者注销其处方权及工号。返回临床工作岗位后,需重新参加医院处方权考核,考核合格者授予处方权其中,抗菌药物处方权依照职称进行授权。

3、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试用人员及执业助理医师不享有处方权,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经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查并签字后方为有效。

4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6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7、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医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限制甚至取消处方权。

处方权审批制度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