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7-02 10:23:18

全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X36号)和《关于开展X州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X政发〔X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和X州提出的“1+2”三件大事工作要求,通过开展X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提升自然资源管理水平,为支撑和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一)主要目标

X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详实准确的国土利用现状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土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国土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X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实地认定地类,确保地类不重不漏全覆盖,在自然资源调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对存在复合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基础上,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二)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我县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湿地、商业服务业、工矿、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村庄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整合相关自然资源专业信息;建立互联共享县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权属和相关自然资源信息为一体的国土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国土及森林、草原、水、湿地等自然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乡镇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X县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湿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城区、建制镇、村庄补充地籍调查,确实条件不具备的,开展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业服务业、工业、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2.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X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位于河流滩涂上的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的耕地、林区范围开垦的耕地、牧区范围过度开垦的耕地、受荒漠化沙化影响的退化耕地和石漠化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永久基本农田调查。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实际土地利用状况。

4)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4.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在开展X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的同时,协同相关部门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工作,做好全国第九次森林资源清查自治区调查复查、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和自治区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的自治州辖区的数据汇总及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并将相关调查成果整合到X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成果中。

5.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

1)建立三级国土调查数据库。按照国家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专项用地调查成果和各类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县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组织建设自治区各级、自治州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实现自治区国土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综合查询等功能。pan>

2)建立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三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建设州级、县级国土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国土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自然资源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X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6.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项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X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国土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和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国土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国土调查及分析结果编制X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X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乡镇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和各种专题图件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责。X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方式组织实施,X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办),负责全县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和补充规定,协调解决县内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依法开展,严控质量。依法开展国土调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提供或收集相关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依法获取的数据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自治区将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成果检查验收办法,保障成果质量。

(三)强化队伍,保障经费。健全调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抽调精兵强将,充实人员力量,选用高水平的调查队伍。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培训,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全面提高调查人员的政策水平、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调查经费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多方筹措,统筹安排,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加强监管,保证调查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四)统筹部署,加强宣传。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全面部署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调查工作,为开展调查创造良好环境。

(五)协调配合,加强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管理资料和调查成果,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协调农、林、水、草等相关部门的调查需求,并参考各部门的调查资料,做好衔接,保证调查数据的可比性、延续性和适用性。

(六)科技创新,高效推动。调查工作要积极探索新方法、新机制的运用。充分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全面提高调查工作效率、调查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实现调查成果互通共享。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前期准备和相关资料收集;

(二)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调查信息提取和调查底图制作;

(四)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五)开展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六)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七)建立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共享服务云平台;

(八)开展统一时点变更;

(九)开展调查成果汇总及各类统计汇总分析;

(十)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

(十一)开展调查成果核查;

(十二)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四、主要技术路线

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下发的高分辨率的航天航空遥感影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国土调查、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地理国情普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的基础资料及调查成果,采取自治区整体控制和地方细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下发调查底图为基础,进一步开展图斑的细化提取,建立初始数据库并制作调查底图;利用移动设备开展逐图斑实地调查和举证工作,全面查清全县城乡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同时开展土地利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互联网+”技术核实调查数据真实性,逐级检查合格后,建立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及专项数据库,开展调查成果汇总与分析、标准时点统一更新以及调查成果事后质量评估等工作。pan>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一)主要技术指标

1.数学基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办负责将本级自然资源管理和相关部门资料以及原有相关数据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地类图斑。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飞入飞出地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调查,涉及兵地及乡镇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3.调查精度。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相关地类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相关地类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荒漠地区可适当减低精度,但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

4.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1398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000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000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1:20001:5000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二)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

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负责乡镇调查界线的确定及控制面积制作,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应使用最新的调查界线。各乡镇调查界线如需要调查,必须依据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报X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X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办)核实备案。

1.调查界线的调整

1)县级调查界线,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区划相关文件调整,报自治州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审核后上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备案。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调查界线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由自治区统一组织,依据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中有关界址的描述,对调查界线进行调整以使之与DOM匹配,经界线双方民政部门同意并提请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最终调查界线。单方不得擅自调整调查界线,双方有异议的也不得调整调查界线。

2)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民政部门行政区划相关文件调整,报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备案,上图时与影像存在不一致问题由民政部门核实确认。

2.调查界线制作及控制面积确定。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依据国家下发的自治区级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县级调查界线图,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备案。

(三)遥感影像资料获取及调查底图制作

1.遥感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制作。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面采用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下发的201771日至X831日优于1米分辨率的DOM,也可自行采购更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制作DOM,辅助开展实地调查。

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也可自行收集2014年以后、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不能全覆盖城镇村庄的区域,可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数据补充。可自行采购最新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制作正射影像图,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2.调查信息提取及调查底图制作。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下发调查底图为基础,按照《工作分类》,依据影像特征,结合相关资料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开展细化提取工作,制作调查底图。

(四)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综合调绘法。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

1.地类样本采集

选取地类单一、特征明显的典型地块作为地类样本,尽量保持样本影像特征和实地利用特征的一致性。样本地块的边界应根据样本选取要求重新勾绘,不建议直接采用地类图斑的原始边界,边界勾绘形状以矩形为主,尽量保证地类单一。使用统一下发的软件进行地类样本采集工作,样本地块实地拍摄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持地类样本照片的完整性、单一性、典型性、清晰性,远近协调,合理分配空白和实体所占空间布局,尽可能地准确反映地类特征。

2.地类调绘及补测

1)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将调查底图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套合,叠加自然资源管理数据及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数据,进行各地类预判和内业图斑边界勾绘,生成图斑预编号、权属单位名称等国土调查记录表规定的图斑基本信息,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外业调查数据导入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

2)依据遥感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及标注信息,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土地权属等相关属性信息;对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内业判读地类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的,应按实地现状调查;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

补测主要采用仪器补测法和简易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采用卫星定位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m,山地不得大于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3.实地举证

使用移动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1)实地调查认定地类与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内业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原则上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影像未能反映,各地补测调查的新增地物也需全部实地举证。对原地类为耕地,国家判读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调查仍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2)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地类新增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水工建筑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不举证。

3)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举证;对城镇村内部涉及建设用地细分类型的图斑,无需举证;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未调查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无人类生活活动的区域,如沙漠、戈壁、冰山、森林、草原等无人区,影像可以判断地类的,可不举证。

4)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应能够举证说明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建构筑物内部和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利用特征照片三类。

(五)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大力推进城市、建制镇、村庄补充地籍调查,确实条件不具备的,开展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并收集和参考最新的城乡规划的现状调查相关资料,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各类图斑应严格按照现状用途调查。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确实不具备开展补充地籍调查条件的,可参考最新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和地形图,由自然资源部门及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六)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确定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调查底图上。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城镇内部街道行政界线调查上图。

权属调查原则上以各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也可按照村民小组的权属界线转绘到调查底图上。

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可根据协议书记载转绘至遥感影像相关位置,避免产生细小图斑。

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七)调查接边

调查接边工作采用分级负责制。

自治州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接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范围的接边工作。州、县(市)和各师(市)、团组织协调本辖区范围内地方与兵团的接边工作。

(八)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

自治区统一组织,按照《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制作坡度图,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下发各地使用。耕地分为≤2度、2-6度、6-15度、15-25度、>25度(上含下不含)5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级。2度以上各坡度级的耕地类型均为坡地。

2.关于田坎

自治区不做田坎系数测算,宽度2米以上的用图斑表示。

3.关于图斑标注

1)耕地标注: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林粮间作、观赏园艺、速生林木、绿化草地和未耕种。

①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及苗圃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种植牧草、临时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林粮间作是指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

②观赏园艺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盆栽观赏花木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园艺植物;速生林木是指在耕地上临时种植速生杨等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经济林木的;绿化草地是指利用耕地进行绿化装饰,以及种植草皮出售不利于耕作层保护的;未耕种是指不在休耕范围内,可直接恢复耕种的无种植行为的耕地(包括轮歇地)。

③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林粮间作”属性。对其他林粮间作区域,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按现状调查。

④对在耕地范围内,必须采用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的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多年撂荒等,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坑塘、种植园用地、林地等,不得按耕地调查。

2)建设用地标注:

①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用地的地类编码。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工业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类型进行标注。

②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地类为20x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拆除图斑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不论拆除图斑的原地类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地类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

③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

④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地类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⑤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202属性。

3)种植园用地标注: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按现状调查为种植园用地,如原地类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种植园用地属性。

4)草地细化调查标注:对于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30%小于40%的草地图斑,标注灌丛草地属性。

4.关于推土区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对利用方向不明确的推土区按原地类调查,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推土区占用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 “未耕种”属性。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对于地基已开挖、建筑施工主体工程已达到“正负零”(即基础结构施工已完成)的,可按建设用地调查。

5.关于可调整地类

本次调查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原有可调整地类图斑,实地现状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进行标注;实地现状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非耕地的,经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两部门共同评估认为仍可恢复为耕地的,可继续按可调整地类调查,并按种植园用地、林地、坑塘等地类进行汇总统计;对于实地已为种植园、林木、坑塘等且经两部门评估难以恢复成耕地的,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得再保留可调整地类的属性。

6.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7.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实际现状调查地类。关于军事用地调查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8.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

各地应依据《工作分类》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有关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原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9.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地类不变。临时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临时用地原地类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

10.关于光伏用地调查

光伏用地分为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和光伏板用地,对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对光伏板用地按原地类调查,光伏板用地的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

11.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等>

对于将原地类为农用地调查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水田调查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调查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各地必须实地举证,形成各级报告,连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逐级审核后,报至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报告包括原因说明、涉及的县级单位名称及面积、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等。n>

12.关于湿地调查

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下发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图斑作为湿地调查的指引,各地按照《工作分类》,实地调查地类。其中,8公顷以上的湿地要逐图斑核实,8公顷以下的湿地也要通过实地调查上图。

13.关于线状地物调查

1)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道路范围界线按照实地现状进行调查。道路范围界线与审批范围界线不一致的,不得直接采用道路审批范围界线调查上图。

2)对农村范围内,宽度2-8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3)道路、河流等线性地物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线性地物只有在权属、坐落、宽度、走向、地类五类属性均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划为一个线性图斑。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4)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5)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6)对于堤坝上修建的堤路,按水工建筑用地调查。

六、专项用地调查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一)耕地细化调查

收集和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实地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耕地(位于河流滩涂上耕地)、湖区耕地(位于湖泊滩涂上耕地)、林区耕地(林区范围内林场职工自行开垦的耕地)、牧区耕地(牧区范围内过度开垦的耕地)、沙荒耕地(受荒漠化沙化影响的退化耕地)等。n>

(二)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根据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办下发的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各县(市)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及时报部备案。

(三)永久基本农田调查

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

(四)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乡镇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域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全州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全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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