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9 08:03:01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其他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 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 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 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 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 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 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 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会计上反映。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同时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公司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后,经知识产权主管组织论证,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的知识产权,并由专利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本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公司专利数据库、各种商业、半商业性检索平台及国内外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形成产品立项报告,经知识产权管理部论证审批后实施,以避免重复研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重大产品研发应在项目立项前、研究与开发活动中、研究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产出后、投放市场前均应进行查新和检索,形成相应检索书面记录;

()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资料、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以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管理部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集中统一管理。

()项目档案管理。所有的研发项目(包括本公司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项目),从立项到研发结束,知识产权管理部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研究、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产品开发成功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在项目研发结束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部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算研发完毕。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报告、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审核登一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公司划定研究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成果相关的信息;

()公司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等。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和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员工在进入本公司工作时,须签订《遵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

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主管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而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公司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竟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公司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中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得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各部门积极配合技术情报科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技术情报科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对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技术情报科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公司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作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使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长效化。

第二十七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一可或转让。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公司知识产权,或造成本公司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检查、分析和改进,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检查内容与时间安排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主要检查相关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能的履行情况和工作绩效;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运行控制的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主要检查知识产权从研发、产生,到成果转化全过程的管理情况,检查各科室和车间班组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日常管理情况;

()记录对检查情况要进行书面记录,记录要注明检查的时一间,复查单位,参与检查的主要成果,检查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分析改进

检查结束后,及时召开由知识产权管理部成员参加的分析改进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分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运行和知识产权管理运行控制过程的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和相关责任人;

()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改进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改进的内容、目的和时间要求,实施改进工作的责任人;

2、对问题责任人所做出的处分决定;

3、改进责任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进工作,提交改进情况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票(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六条 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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