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面降职降薪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4-03-23 17:39:44

用人单位单方面降职降薪是否合法

案例:刘军是一名经验丰富、资历颇深的工程师,被猎头公司介绍到某公司开发部工作。工作1年后因为业绩突出,他被提升为开发部经理。公司人力资源部专门告知他由于职位升迁,公司要与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拿到新合同,刘军感到格外满意。因为新合同中他的职位被明确地写为开发部经理,且工资条款也注明为月薪9000,另外,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他爽快地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名。

然而,某公司由于经营失误流失了黄金客户,公司发展一度面临困境。一天,刘军被人力资源总监叫到办公室。总监严肃地向他出示了近期开发部的业绩总表,并向他说:公司董事会对你所在部门的业绩低迷十分不满,而你作为直接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公司决定停止你开发部经理一职,调你去公司业务部任业务员。刘军面对这突发的变故脑子里一片空白,他与公司签订的那份5年期的劳动合同履行才不过7个月,他询问道:那我的工资标准呢?总监回答: 工资当然要调整,基本工资是3000元,将来如果你业绩出色,还可以拿提成。刘军听到工资待遇一落千丈,非常气愤,他提醒总监:我和公司是有劳动合同的,合同上对于我的职位和工资是有明确约定的,你们不能任意变更,对于公司的这个决定我不能同意!总监不怒反笑:当初你也是有合同的,为给你升职加薪重签合同时你为什么不说公司任意变更你的职位和工资呢?告诉你,不管你同意还是不同意,公司就是有这样的管理权!听到这里,刘军哑口无言,十分郁闷地退出了总监办公室。

  刘军面对工作窘境左右为难,心里总在琢磨着两个问题:公司对于员工的岗位真的可以想动就动?对于员工的工资真的可以随意调整吗?

  法官说法

以上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有权对劳动者行使管理权,但该权利不得滥用,亦不可侵害劳动者的知情权。此案中,用人单位任意变更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提示点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单方面降职降薪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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