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业

发布时间:2019-11-02 09:17:25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业

要求:

1. 请从以下十二个案例分析题中任选三题作出回答。

案例分析一:

深圳新闻网2006620日报道了五星级义工高正荣的感人事迹。在深圳,被高正荣帮助过的人对他有多种亲切的称呼,如“高叔叔”、“高大哥”、“高老师”,脑癌患者杨英群的女儿喊他“舅舅”,白血病患者江榆喊他“干爸”。这些不同称呼的背后,蕴含着五星级义工高正荣一个个爱与奉献的感人故事。

48岁的杨英群原是一家运输公司的管理人员。20038月,他突然被确诊为脑癌。获悉后,高正荣开始为杨英群提供关爱服务。杨英群身材高大魁梧,身高180厘米,病后仍有170斤重。每次探访,身高168厘米、体重不到120斤的高正荣来到杨英群的小房间,把他背到客厅,小心翼翼地放到沙发上,然后坐下来陪他聊天。杨英群的妻子说,老公太重,她和女儿婧婧弄不动,只能给他擦擦身子。只有高老师带义工来时,老公才能洗澡。杨英群的女儿亲切地喊他为“舅舅”。

2006126日下午六时许,高正荣接到电话:“江榆不行了!”正准备吃晚饭的高正荣撂下饭碗冲了出去。在三天前,高正荣还为小江榆过了十三岁生日。200310月,江榆的爸爸带着家人来到了深圳做装修工,妈妈则收购废品换些零钱。20047月,一场灾难降临到这个本已贫苦的家庭。正读小学五年级的江榆被确诊为急性非淋巴白血病。为给江榆治病,她妈妈借遍了所有的亲朋好友。2004119日,江榆的妈妈来到深圳市义工联求助,高正荣和他的关爱探访组开始为小江榆提供关爱服务。高正荣每周都带着义工去医院三四次,照顾小江榆生活。买来课本和试卷,给她补课。江榆的妈妈外出筹集医疗费,有时晚上也不能回来,高正荣就整晚守护在病房。小江榆喜欢吃旺旺雪饼和猪脚,高正荣经常给她买来吃。一天,小江榆突然对高正荣说:“高叔叔,我叫你干爸爸好不好?”“好啊。”高正荣也喜欢这个面对死亡仍坚强乐观的小女孩,便爽快地答应了。此后,小江榆就干爸长干爸短地叫个不停。高正荣两天不来,小江榆就会发信息:“干爸,你什么时候过来看我呀?”为了挽救小江榆的生命,20056月至9月,高正荣又和其他义工为小江榆募得善款11万多元。

【思考题】

1.什么是“八荣八耻”?

2.试结合案例谈谈团结互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大意义。

案例分析二:

有一天,苏格拉底对学生说:“今天咱们只做一件事,每个人尽量把胳膊往前甩,然后再往后甩。”说完,他做了一遍示范。“从今天开始,每天做300下,大家能做到吗?”学生们都笑了,这么简单的事,谁做不到?可一年之后,苏格拉底再问大家时,全班却只有一个学生坚持下来。这个人就是后来的大哲学家柏拉图。这时苏格拉底也笑着重复学生的话:“这么简单的事,谁做不到?”

【思考题】

1.坚持不懈对实现理想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

2.谈谈理想信念和事业成功之间的关系?

案例分析三:

200066日,7年前以“不恋闹市赴边关,甘向荒凉择人生”作为崇高选择而成为新一代大学生楷模的冯敏,顺利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当学院领导、专家导师和同学们纷纷向她表示祝贺之际,冯敏郑重地向大家宣布:7年前我本科毕业,放弃优越条件志愿到西部边疆工作;今天,我初衷不改,仍然回新疆军营,再创人生辉煌。

冯敏,祖籍无锡。父母五六十年代响应国家号召支边到了四川,1972年出生的冯敏童年是在四川度过的,1985年,随父母来到安徽,1989年以超出重点分数线20分的成绩,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录取。

1993年初夏,冯敏正式向组织提出申请,要求毕业后到西部边疆工作。学院领导经过考察和研究,决定支持冯敏的选择,并在全校展开向冯敏学习的活动。

617日,总参政治部发出通知,要求所属院校在应届毕业生中开展向冯敏学习活动。冯敏被誉为“新一代大学生楷模”。

在新疆工作4年间,她荣获两项全军技术比武个人第二名,两次荣获二等功,两次被兰州军区评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两次被兰州军区评为“优秀党员”。1997年,冯敏光荣地当选党的十五大代表,出席了十五大。

1997年底,经过严格的初试、复试,冯敏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母校部队侦察硕士研究生。

入校后,为了努力使自己成为“精部侦、懂合成、通外国、会指挥”的战役性侦察参谋人才,在两年多的学习生活中,除了吃饭睡觉以外,冯敏几乎把所有的时间都用在学习上。她所修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其中9门功课优秀。除精通英语、法语以外,她还自学了俄语,并达到了本科毕业水平。

冯敏读研后的去留问题一直是人们议论的焦点。不少人认为她当年积极要求去边疆,完全是凭一时的热情和冲动,是热血青年的表现。如今,无论是从情感上还是从学业上她都已经成熟了,这正是重新做一次新的选择的好机会。何况已有不少大机关、大单位向她发出了邀请。冯敏经过再三的思考,她认为边疆戈壁虽然条件艰苦,但专业对口,在那里她能实现更大的人生价值。何况在感情深处,她一直把西部视作自己的故乡。她最后决定,还是回新疆,回到最需要的地方。

【思考题】

1.联系案例说说什么是人生的价值?

2.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具有怎样的关系?

3.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是什么?

案例分析四:

材料一:三个女孩在海边玩耍,她们头戴帽子,身穿裙子,分别来自中国、美国和日本。一阵海风吹来,中国女孩两手去抓裙子;美国女孩两手去抓帽子;日本女孩一手去抓裙子,一手去抓帽子。

材料二:两个饥饿的中国人得到一个面包,二话不说,两人对半分着吃。两个饥饿的美国人得到一个面包,其中一个对另一个说:“反正两个人分着吃都吃不饱,不如我们打个赌,谁赢了谁就享用这个面包”。

材料三:七个人分一锅有限的粥,有以下几种方法和现象。方法1:拟定一个人负责分粥事宜。结果总是主持分粥的人碗里的粥最多最好。方法2:大家轮流主持分粥,每人一天。结果是每个人在一周中只有一天吃得饱而且有剩余,其余6天都饥饿难挨。方法3:大家选举一个信得过的人主持分粥。开始这位品德尚属上乘的人还能基本公平,但不久他就开始为自己和溜须拍马的人多分。方法4:选举一个分粥委员会和一个监督委员会,形成监督和制约。公平基本上做到了,可是由于监督委员会常提出多种议案,分粥委员会有据理力争,等分粥完毕时,粥早就凉了。方法5:每个人轮流值日分粥,但是分粥的那个人要最后一个领粥。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制度下,7只碗里每次的粥都一样多,就象用科学仪器量过一样。

【思考题】

1.从上述材料你能发现中国人与外国人做事有什么样的差异?

2.如果让你分粥,你采取哪种办法来实现最大的公平与和谐?

案例分析五:

材料一:赵某将自己的一间空房出租给了钱某,钱某很爽快,当场预付了一年的房租,赵某觉得钱某很有钱又爽快,就没办任何手续,甚至连钱某的身份证也没看,将房子钥匙给了钱某。后来赵某发现钱某经常将自己锁在房间里,窗帘也拉得严严实实的,经常有些陌生人在钱某的房间进出。终于赵某察觉到钱某是个毒贩子,到钱某房间的人不是送“货”的“马仔”就是买毒品的瘾君子。赵某想报警,可再一想钱某也没少给房钱,所以就睁一眼闭一眼。

材料二:某小学地处偏僻的郊区,几个社会闲散青年经常在学校附近追逐、拦截从学校进出的孩子,以此取乐,有时还蛮不讲理地强行索要孩子的零用钱,有时无缘无故地把孩子的书包割坏。这些社会上的闲散人员,针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差的特点,专门在学校周围,针对未成年人下手,有人把这些人称为恶少。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公民财产安全,而且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历来是各级公安机关查处的重点。

材料三: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管理中发现,辖区内的某交通枢纽周边治安秩序混乱,于是进行了集中整治。整治中发现,该地区存在一个乞讨团伙,由一成年男子带领,统一接送,统一安排住宿吃饭。经调查取证,王某在家乡好逸恶劳,去年曾带自己的妻儿行乞两个月,共乞得人民币3000余元。王某认为行乞是一条致富的捷径,为获得更多的钱财,他以每月200元的价格向同村的两户人家租借得两名未成年人,与其妻儿一起乞讨。在调查取证中还发现,王妻、王子(18周岁)在向行人甲、乙行乞遭到拒绝后,还采用阻拦、拉拽等方法继续乞讨钱财。

材料四:某晚,王某在某公交站台候车,公交车到站后,王某进入车厢,见一拄拐杖残疾人乘客李某正欲坐到老弱病残人员专座上,便抢在残疾人乘客前面入座,李某见状即对王某进行指责。王某恼羞成怒,口出秽语,脚踢李某用以支撑的拐杖,致使李某站立不稳摔倒在车厢内,李某即拨打“110”报警。

【思考题】

1.赵某出租私房的行为合法吗?

2.向未成年人勒索财物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行乞是自由还是谋生手段?

4.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

案例分析六:

董某跟一家保险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主要是销售提成。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董某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思考题】

1.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2.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案例分析七:

农村青年章某一年前经人介绍,与邻村姑娘李某订婚。当时章某办订婚之宴花了1200元,订婚后女方又要现金5000元、金项链1条、衣服4套。此后一年间章某逢节日总要按当地风俗向女方家长赠送礼物。就在双方准备结婚前夕,女方父母又向章某提出要1万元,说是备“嫁妆”用,否则就要退婚。章某家庭并不富裕,订婚一年间又花费万余元,实在无力再去筹集这笔钱款。此时,李某父母态度强硬,声称不给1万元,就退婚。李某也是完全听其父母的安排。章某对此感到很失望,无奈之中,只好主动提出退婚,并要求对方退回其所要的现金和金项链、手表等物。李某父母则说,按风俗,男方提出退婚,不能要求女方退“彩礼”,“彩礼”就算是陪给女方的“青春损失费”。章某只好向双方的村委员会提出调解要求,要求对方退回“彩礼”。

【思考题】

1.婚约是否受法律保护?

2.如果男女恋爱双方结婚不成,男方在订婚期间送给女方的“彩礼”是否一定要归还?为什么?

案例分析八

江苏涟水县的一名高考生因为邮局的录取通知书投递延误而错过了到大学报到的时间,失去了在当年上大学的机会,为此诉至当地法院向邮局索赔经济损失。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法律适用问题,即适用《民法通则》还是适用《邮政法》?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的法律有三层,最高的是《宪法》,其次是基本法,然后是单行法,单行法的效力低于基本法。《民法通则》属于基本法,而《邮政法》则是单行法,《邮政法》的效力当然要低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全国人大制定的,《邮政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邮政法》。《邮政法》是一个带有部门保护色彩的法,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不利于消费者。邮局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也应当依照“填平”的原则予以赔偿,而不应当在法律上为自己减免责任。《邮政法》所规定的赔偿属于针对挂号信丢失本身的赔偿,而不能涵盖由挂号信丢失造成损害的赔偿。本案属于一般性的损害赔偿,应当适应《民法通则》的有关赔偿的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在不违背立法本意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真正实现法律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另一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属于法律,《邮政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8711日起施行,当然也应当认定为法律。不能把同属于法律的《民法通则》和《邮政法》理解为不同位阶的法。依照我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在法律未修改前,不可以曲解法律的适用,将《邮政法》束之高阁。本案是邮政企业在办理邮政业务中与客户发生的邮政服务纠纷,应当优先适用《邮政法》。在成文法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力有限,如果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纵使这些规定是不好的,也应当适用,除非立法者对其作出修正。这一点是大陆法国家与英美法国家的重要区别。

【思考题】

1.如何区分一般法与特别法?其适用有何不同?

2.就本案法律适用问题,谈谈您的个人认识。

案例分析九:

198511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指出:“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实现我国在新时期的奋斗目标和总任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决定从1986年起,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并且逐步做到制度化、经常化。普及法律常识的内容,以《宪法》为主,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基本法律的基本内容,以及其他与广大干部和群众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1426日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2001年全国第一个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主题是: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通过开展系列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公民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观念、依法治国的观念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观念。目前,我国正在进一步实施“五五普法”,继续深入宣传学习宪法,强化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仍是“五五普法”的重点。

【思考题】

1.宪法与普通法存在哪些主要区别?

2.论述我国法制宣传以宣传宪法为重心的必要性。

案例分析十:

2001312日,周某因驾车闯红灯被北京市交管局朝阳交警支队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罚款200元。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周先生向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随后,周先生起诉到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交管部门依据政府规章对周先生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认定交管部门的处罚决定违法,判决交警支队退还周先生被罚的2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交警支队承担。

交管部门对闯红灯罚款200元究竟合不合法?民众对法院判决表达不同看法。部分人认为,当前城市交流状况十分复杂,交通压力与日俱增,原有的5元处罚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需要,根本构不成对违章者的约束。他们建议应该像新加坡那样用重典治乱。北京市加大交通违章处罚力度,不仅可以理解,还应该大力支持。也有不少人指出,地方法规必须绝对服从国家法律,尽管目前国家规定的处罚力度偏轻,但拒不执行另搞一套,势必使依法治国沦为一句空话。面对判决,交管部门临时规定对闯红灯等违规处罚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仍罚款200元,扣3分。如果司机不同意这样处罚,也可以罚款5元,但要吊扣驾照1个月。采取第一种处罚办法,依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动驾驶员违章计分办法的决定》,可对“闯红灯”等违章处以200元罚款,并扣3分。采取第二种处罚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同时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的规定,对“闯红灯”的违章行为只能处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另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思考题】

1.我国法律有哪些表现形式?其法律效力有何不同?

2.您认为本案交管部门适用法律是否错误?请简述理由。

3.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实施行政处罚,一般遵循哪些基本程序?

案例分析十一:

朱某到C市百货大楼购物,在商店内部转了一段时间就到卖手表的柜台看了一块新颖款式的手表。朱某让售货员拿了几块,觉得不太满意,就把手表还给售货员准备回家,正在这时,听到售货员喊:“手表丢了一块。”朱某一开始没有在意,一个商店工作人员过来问她是不是刚才在手表柜台那儿看手表了,朱某回答“是”。工作人员就对朱某说:“你过来一下。”朱某就随其到经理办公室。经理问:“你是否拿了手表了?”朱予以否认。经理又说:“我们商店有规定,凡被认为有偷窃嫌疑的人我们都有权进行搜查,这个规定已经贴在商店门口了。”朱某反对商店搜身,不过当时商店人多,不同意搜查不能脱身,只好把包及外衣让商店检查,因查不出什么东西,只好放朱某走。朱某出百货大楼时,许多人对朱某指指点点,朱某感到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于是向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市百货大楼的民事责任。

【思考题】

1.百货大楼在商店门口贴出告示:“凡被认为有偷窃嫌疑的人我们都有权进行搜查。”这一做法是否合法?

2.百货大楼对顾客进行搜身侵犯了顾客的什么权利?

3.百货大楼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十二:

被告人崔某,1983年生。20005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到5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但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

【思考题】

在上述案例中,公、检、法机关有哪些不符合法律的行为?为什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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