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8-10-26 18:40:45

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周华英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年第01

        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引起企业法律风险,企业往往又容易忽略这类的法律风险,不经意间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应提高认识,遵循法律规则,维护好企业的利益。

        一份再完美的合同,在签订完成后,只做到了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步,而接下来的履行过程需要双方或者多方的配合,自然会存在多样的法律风险。而在实践中,很多的中小企业都容易想当然而忽略一些风险。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合同履行过程中易被忽略的几类风险,谈谈一己之管见。

        以对方不开发票为由行使抗辩权带来的法律风险

        经济交往过程中,当事人基本都注重索要发票,就很容易出现一方如果不出示发票,另一方则以此为抗辩事由拒绝付款。这种抗辩貌似合情合理,但实际上却存在着法律风险。有这样一案例:原告,陈迎鲜系俊豪五金厂业主;被告,立阳公司。俊豪五金厂与立阳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俊豪五金厂按照立阳公司月需求量加工五金件,俊豪五金厂接到立阳公司对账单后,于当月25日之前将发票全部送至立阳公司,否则对账时自动扣除税金部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了被告欠原告加工款为23586.98元,其中,尚有11065.77元加工款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认为,原告应当在支付货款之前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按17%的税率扣除相应的税金。该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立阳公司支付原告陈迎鲜加工款人民币23586.98元。

        法院之所以作出以上判决,其法律依据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开具发票属于合同从给付义务,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不构成对方当事人拒绝付款的抗辩事由。 所谓合同从给付义务,就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与其对应的是主合同义务,是根据合同性质而决定的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成立及当事人订约目的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主要义务是一方支付标的物,另一方支付价款。主合同义务与合同的成立或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紧密相连,对主要义务的不履行将会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如果一方不履行主合同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有权形式抗辩权。而开具发票的义务显然不属于主要义务,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因为未及时出具相应发票而行使不安抗辩权。第二,合同约定直接扣除税款属于免除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义务,该约定违反了法定,应归于无效。开具发票是纳税人负有的强制性法律义务,接受发票的一方无权免除纳税人该项义务。在一方当事人未依法开具发票的前提下,如允许另一方当事人直接按照税率扣除相应税款,则实际上免除了当事人开具发票的义务,约定违反了法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该约定无效。因此,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直接扣除增值税发票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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