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用油料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9-18 07:57:54

油料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油料(指柴油、汽油)使用管理,保障我公司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根据《胜利油田自用成品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主业每月13日前、每季度8日前、每年128日前报送下一月度、季度、年度需求计划,到钻井物资配送中心,物资配送中心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每季度10日前、每年1210日前向物资供应处报送。改制企业直接向销售事业部报送。

二、主业自用油料执行公司原规定。

三、改制企业自用油料直接与胜利石化产品销售中心进行油款结算。结算完后,服务公司把提料单据交所服务的公司;其他单位交集团公司。

四、集团公司负责用油单位自用油料的运输入库、仓储和发放管理工作,钻井一公司负责服务公司油料的运输入库、仓储和发放工作。

五、集团公司向用油单位收取6%的管理费。

六、改制企业不允许把自用油料交给规定以外的单位仓储和发放管理。

七、自用油料不准用于社会销售。用于社会销售一经查实,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八、油料价格执行油田相关规定。

九、技术监督中心负责组织物资配送中心等有关部门,对用油单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十、本办法由技术监督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0720

公司自用油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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