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四湖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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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四湖湖东堤及水资源管理情况的汇报

南四湖位于济宁市南部,由南阳、昭阳、独山、微山湖四湖
连接而成,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泊之一,是集防洪、除涝、
供水、水产、航运、旅游等综合利用的多功能湖泊。南四湖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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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东西宽525,周边长311,湖面面积1266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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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泄苏、鲁、豫、皖四省,三十四个县(市、区)31700
来水。二级坝修建后,形成上、下级湖,上级湖蓄水面积60222
,下级湖蓄水面积664。南四湖入湖河流众多,直接入湖河
53条,其中湖东28条,湖西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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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水位:上级湖35.50米(相应蓄水17.09亿m,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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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米(相应蓄水24.12亿m。上下级湖总蓄水量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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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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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利水位:上级湖34.20米(相应蓄水9.24亿m,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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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米(相应蓄水7.78亿m。上下级湖总蓄水量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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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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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水位:上级湖33.0米(相应蓄水2.68亿m,下级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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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米(相应蓄水3.06亿m。上下级湖总蓄水量5.74亿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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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东堤管理情况
湖东大堤位于南四湖东侧,北起济宁市任城区石佛老运河口南到微山县的韩庄,全长122.14公里,贯穿济宁市的任城区、微山县,是湖东地区工矿企业一条防洪屏障。南四湖以东地区人口稠密,交通发达,资源丰富。建设南四湖湖东堤,配合使用其他防洪工程,可保护当地61.3万人、42.6万亩耕地、以及津浦铁路、104国道和大型煤矿的防洪安全,对完善沂沭泗河流域防洪体系,保障该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用重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的决定和加快治淮工程建设的部署,抓紧建设湖东堤工程是十分必要的。

济宁市湖东堤管理处(济宁市南四湖水资源管理处),于2002620日经济宁编委批准成立.,隶属济宁市水利局领导,处机关现设办公室、财务科、工程管理科、防汛办公室、水资源办公室,人事科等七科(室),下设闸管所。现有干部职工29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2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2人。单位主要负责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南四湖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理、保护;湖东堤的安全运行、用水管理和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的管理等。
近年来,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处支部团结带领全处干部职工,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三个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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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一级管理为目标,制订了“依法管理抓收费;目标管理抓责任;加强建设强基础;优化服务增效益”的总体工作思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艰苦创业,开拓进取,使工程管理工作不断实现新的突破,工程综合效益显著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程综合效益的提高,湖东大堤工程不仅为湖东地区的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而且已成为湖东的一条防洪屏障。
二、关于湖东堤工程管理问题
南四湖湖东堤工程北起我市任城区的东石佛,南至我市微山县的郗山,均在山东省境内;不属省际边界工程。工程沿线引、排水涵闸也由地方政府投资兴建,一直由我市和微山县负责管理维护。1999年我市先期实施了微山县城湖东工矿区防洪工程,全长45.6公里。为全面加强湖东堤管理,济宁市编委以济编办[2002]8号文件批准成立了济宁市湖东大堤管理处,配备了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的重要河段,省之间的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南四湖湖东堤均在山东省境内,不属淮河的主要河段,也不属省际边界河道,不存在边界水事的矛盾。一直由我市实施管理。根据《防洪法》规定,南四湖防汛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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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南四湖应有我市负责管理。一、
南四湖水资源及湖东堤一直由我市统一管理
1953年以来,南四湖一直由我市统一管理。195671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山东省峄县、微山县和江苏省徐州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给山东、江苏两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确定“微山湖湖面由山东省微山县统一管理”《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对南四湖和沂沭河水利工程进行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1]148号)也从未涉及南四湖水资源的管理权的问题。湖东堤北起我市任城区的东石佛,南至微山县的韩庄镇老运河北堤,全长123.9公里,均在山东省境内,不属省际边界工程。根据有关规定,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也一直由我市实施管理。
为全面加强湖东堤和南四湖水资源管理,济宁市编委以济编办[2002]8号文、28号文批准设立了济宁市湖东大堤管理处、济宁市南四湖水资源管理处。管理机构成立以来,依法履行职能,积极开展工作,确保了南四湖湖东堤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南四湖的综合效益的发挥。
二、济三电厂取水许可及湖内取水口工程审批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济三电厂取水口位于南阳湖内辛闸村附近,且其年取水量仅542万立方米。依据《水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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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水资源的论证审批及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在省水利厅管理权限范围之内。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十九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所在市(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按照《水法》第三十八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湖内取水工程应由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因此,省、市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及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是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淮委南四湖水利管理局阻扰济三电厂取水口工程施工,要求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有悖于法律、法规,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三、我市统一管理南四湖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
南四湖具有防洪、除涝、灌溉、航运、水产养殖、供水、生态等多种功能,由我市对南四湖统一行使管理,维护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有利于政府充分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综合管理南四湖地区,有利于充分发挥南四湖的综合效益,有
二、关于南四湖湖面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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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湖水资源自1953年以来就一直由我市微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将峄县、微山县所属的三十五个村划归江苏省徐州市领导的批复》56)国一内罗字第124号文件,微山湖湖面由山东省微山县统一管理。山东省政府19号令规定: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由所在市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国家发改委批复关于湖东堤运行管理问题
湖东堤工程科研报告20054月已经国家发改委批复;批复明确:维持现有管理现状;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由水利部在下阶段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协商,按照有关法规并根据以往的协调工作成果,明确分工,制定方案,确保工程安全、调度可靠。
四、关于南四湖建设项目的管理问题
南四湖的清障(包括九五年南四湖的清障、0二年码头清障等)、南四湖的采砂管理都有地方负责,但是南四湖的建设项目的管理从没有争取过地方的意见。南四湖防汛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出了问题都有地方尽责任、尽义务,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设项目管理应有地方管理。
五、关于水利行政许可问题
流域机构实施的个别水利行政许可,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设项目审批,仅有水利部授权,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其实施的主体合法性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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