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4-07-15 11:54:11

城乡低保救助政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乡低保”),是政府对城乡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城乡低保严格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补助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收入总和之差。2014年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统一为330/.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统一为165/.月。

申请城乡低保救助的条件

持有本县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330元,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救助。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165元,可以申请农村低保救助。家庭成员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扶、抚)养费。

不符合城乡低保救助条件的情况

(1)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3)城市居民对象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每套均在50平方米以上),非拆迁原因在三年内购买商品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面积住房的;

(4)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私营项目,经营收入较稳定,且家庭月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扶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却把家中老人或病残人员等单独分户出来低保的;

(6)隐瞒、虚报户籍、人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

(7)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饲养名贵动物的、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农村居民家庭购置使用电脑、空调和电冰箱的;

(8)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9)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

(10)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11)已享受农村五保或孤儿待遇的;

(12)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由申请人(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证明;3、残疾证、疾病症断书、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村(居)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100%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查、明主评议、核实、公示后签署意见,并附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审批: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审批、公示确定符合条件的,发放低保证,由县财政委托金融部门发放低保存折和低保金。

享受“低保”对象的义务

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手续。定期接受审查复核(如不接受核查,按自动放弃对象)。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积极参加就业和再就业,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推荐或中途放弃就业的不予享受低保。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村(居)委会公益性活动或年累计2次不按规定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取消保障待遇。申请低保的对象必须签订《申请城乡低保诚信承诺书》及《授权核查委托书》。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1、救助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可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1、具有本县户口;2、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3、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人生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二、救助标准

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策及我县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统一确定。2014年我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20/.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330/.月。

三、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 村居委会评议、公示 乡镇审核 县民政局审批

临时生活救助政策

一、救助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的常住居民,除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外,因临时、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生活救助。我县临时救助标准年度最高限额为1000/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祁东县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致贫原因及证明材料、理赔、受助情况材料、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 村居委会调查、评议、公示 乡镇审核、公示 县民政局审批、公示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救助对象为我县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百岁老人及其他特别困难家庭。

医疗救助的内容

城乡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五种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1)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为安全事故造成残疾的;

(2)酗酒、自杀、自残及违法犯罪造成伤病的;

(3)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的;

(4)已享受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

(5)因镶牙、美容整容、矫形、配镜、保健、康复及不孕不育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6)其他不属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

资助参合参保

(1)资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

(2)资助标准:按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及城市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门诊医疗救助

1、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对患特殊慢性病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由县城乡救助管理机关核发40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证》,用于门诊和购药。

2、符合门诊救助条件的特殊慢性病的病种:

肺结核全监化疗、帕金森氏综合症、高血压IIII期以上(有心脑、肾、眼并发症)、糖尿病(合并感染者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肺心病、风心病、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等。

3、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

对患有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由县城乡医疗救助机关核发80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证》,用于门诊和购药。

4、符合定额门诊救助条件的特大疾病:

恶性肿瘤、白血病、肝硬化晚期伴腹水、再生性障碍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

5、特大疾病病种鉴定以县合管办、医保中心认定的为准:

《门诊医疗救助卡》不取现,限额之内的金额指标不结转下年度。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之中任何一种形式的医疗救助(援助),不再纳入该种类型的门诊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种门诊医疗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1)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在本县范围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转诊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的,按自负费用的30%给予救助。

(2)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患病在乡级和县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住院的,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负的住院费用,在乡镇医疗机构治疗住院救助按自负费用70%比例救助,在县级医疗机构治疗住院救助按自负费用50%比例救助。救助对象转诊到县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自负费用的20%比例实施救助。

(3)住院救助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条件

(1)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大型外科手术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之外的低收入家庭人员。

(2)虽经住院医疗救助,但自负医疗费用仍在20000元以上的医疗救助对象。

(3)临时医疗救助由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进行审核,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发放,临时医疗救助最高限额1000元。每年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临时医疗救助。

慈善医疗救助

慈善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的补充。县慈善总会从年度慈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慈善医疗救助。

对农村百岁老人的医疗救助,参照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规定执行。对城市百岁老人的医疗救助,参照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规定执行。

医疗救助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 村居委会初审 乡镇审核公示 县民政局审批

城乡低保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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