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3-09 23:52:3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政发[2004]13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11

【实施日期】2004.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鲁政发[2004]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初步建立起了安监体系,加强了基层和基础工作(以下简称双基),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好转,但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建设平安山东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研究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深化 “双基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奋斗目标。自2004年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3.5%,到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基本得到遏制。到2010年,力争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4、对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这些行业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企业要于2004年底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5、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完善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今后新建煤矿设计能力必须在年产30万吨以上,对现有年产9万吨以下小煤矿要制定规划,逐步调整退出煤炭市场。新建露天采石场年开采量必须在5千立方米以上,现有合法采石场在2005年底前达不到5千立方米以上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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