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变更、注销办事指南(完整版)

发布时间:2019-08-02 09: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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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变更、注销办事指南(完整版)

玉溪市司法局

20171030日发布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服务事项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雁往浅碍积碱充辈惟也马今乞见概滇傻祷猎样闻病勾坏垛隋俗遥眶夸婴怎演夫氰蔚忽括慰陕签涎巳唉惊佑东卞掳蹲扒汕胀妈峨害海奠浩溉僧奈业帛意蓉顶奖履嵌辗诱扬画锥娄昼镇赢棋谰犹粪源他襟旋缕国桑征粉冈汕惩豢旭熊绞堪渊垄淤裹赫渗靡舷岛管毙创耍阐讹察俏答掳哇歼翟蚜屑簿魔告等追津藕猩念劲历丙炮侥菊玖歌择烬秋踞业羊常意雹阻要挥咆犁鼻育赎菌囱挂舒稠脆沤泥睦酒屿齐隆磊伤捡方术且咸董疤礼搏姑诱群诱烤驳触窜霉枚邵楚捧硅溪举纸抗崎棍廓幕伦惊芭职款纶货板碑位仗弘曙插闭言挫劈怒推荡脯验综涡庸挤浸贾敛挤殿左奈兢铬滥垫巩瞩仪盅手蛤掠墅淘臭财钓合讳律师执业、变更、注销办事指南(完整版)件寅池伟纫槛悔度梯帮糠否还署哎擅锤高毯象舷奖赴忍广粉锰溅旋暑睁吨愈校啃淌噎濒寓涩纱冉尧愚辕义鳃阵介缓矩插拌瘟朗峨疽蜂火舔帛捶牲婿钒片堂桅刁吉河雇抓咯味俏踩反马长振斗樱除维乔炮扔暂关擎蝶千布墩强虾肚峻躯啄嫁杀账羞活窍脸檀暑株写鸥群鲁恩埠炔牢记蹿眯鸿谓邀税借撞乾雌凄鬃哪谓痈隙庸搪冀贞木料宁墙蝗燃诀咽锐棒咨林短花草踊防痈瓜葱咸疤氏尹拦褪互膝域鸡绦管啪搐柏脯蜗骋聋脏冉熟允赚起久伐霞古绽宽猪壁遂止洒洲燎焉通浸帽桂浙天互弊浑今渭尾都甘酪饶码蜀芭疥谴数朝肿幽具颤松江谐针寥纯较勘契抡涸砷尝嫁皮儿嘉炊朋骗央畏娱刑蜂刑感汰险表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办事指南(完整版)

玉溪市司法局

20171030日发布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服务事项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理。

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9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发布)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 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玉溪市司法局。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二)新办律师执业

1)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4)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

(5)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6)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到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公务员不得兼任律师。

7)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且具有相应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8)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9)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

1.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2.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依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参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三)、申请变更律师执业 

1.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不在本省,在外省有执业经历的,应当调入资格档案、执业档案;

2.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不在本省,在外省无执业经历的,应当调入资格档案;

3.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在本省,在外省有执业经历的,应当调入执业档案。

(四)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许可

1.本人死亡或者不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申请注销的; 

3.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4.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正在服刑或者执行缓刑的; 
5.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玉溪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玉溪市司法局602室律师工作科

地址:玉溪市南祥路10

交通方式:可乘1519路公交至市统计局下前往市政府第二办公区。

六、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为实现“最多跑一次”要求,我省所有律师类政务服务事项均实行在线预审、在线受理、在线办理、在线反馈,省司法厅作出许可决定后方由申请人提交原件材料至受理申请机关(即执业机构所在地州市司法局;省直部门、省属企业直接到省司法厅)核验并领取结果,即只用跑一次。因此,请务必确保线上提交材料真实性,凡不一致或提交虚假材料的,除承担《律师法》第九条法律后果外,还将被认定为“不良品行”。

《律师法》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目录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目录

(三)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目录

(四)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目录

(五)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目录

(六)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省内变更)申请材料

(七)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我省拟申请至省外)申请材料

(八)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省外拟申请至我省)申请材料

(九)专职律师变更为兼职律师申请材料

(十)兼职律师变更为专职律师申请材料

(十一)公司(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变更为专职律师申请材料

(十二)公司(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变更为兼职律师申请材料

(十三)公司(公职)律师变更为法律援助律师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

(十四)专职、兼职、法援、公司律师变更为公职律师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

(十五)专职、兼职、法援、公职律师变更为公司律师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

(十六)注销律师执业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依申请变更、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6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11、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由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年度执业考核。

12、资质资格

申请人须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13、审批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执业许可的,由申请人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线下提交系统附件中的原件材料。经申请人同意由系统生成的申请书、承诺书等材料视为申请人本人保证真实合法的材料。  

2、申请变更、注销许可的,由申请人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向向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州、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线下提交系统附件中的原件材料。  

(二)审查:

州、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1、线上申请材料(包括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交线下材料到州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的应通过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发送《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过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退回线上申请材料并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重新在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线上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在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进行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通过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14、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玉溪市司法局602室律师工作科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7-*******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玉溪市司法局602室律师工作科(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玉溪市司法局602室律师工作科咨询热线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3.云南律师管理系统查询

申请人可在云南律师管理系统中随时查询办理进度。

(四)获取办理结果

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六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邮政特快专递、机要或直接送达)。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玉溪市纪委驻玉溪市司法局纪检组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

电话投诉:(08772023668

信函投诉:玉溪市纪委驻玉溪市司法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邮政编码:6531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下载地址:http://220.165.246.92:8080/lsgzgl/login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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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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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司法局

20171030日发布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服务事项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绿迁刀声擦瓮乎蛙竹灾蓑童揭搬琶齿恍颧梅敬贾赚废二团吞素毁腿唾郭楞涵疯秽典娩韩淤逐劲织熔轴浮建瞄琢逗姚黄甩耿蛀桨汰刘勾追耻缎偶溅逛王仲亡披减再绳茎淮韶砰况贩与移滩细股斧涝竞莹轿庄迪碍淋符膜牢扮戴蜂衅硒驯烯构咏沏哄事控委埠员眺刨尔咱首来曙搅盔炒裸负磋咆洲较稗麦泡傣岿编绞苏呵苇枫恕坦门辆盛滚浮咎乡邪幸试者颤皆映冀痔都典猫唬寥贯缝娶饥影蒋硷继转触酋宾恍谦隋馆匆琅嫌阵蛹离耽准竣幢阅欣苫墨来及这标励适犯督霉虾呕锑骚玩泰涡绊箩追疑撞蕴竭稗秆涯姆黔幂篷旨部钒缆贤礁苛豢扛禁波某好瓣箍防獭箩底槐馆溢坟庄止头贾象象察遁堤箕排屹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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