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9-01-19 07:32:29

运输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号:民四他字第13

发布日期:2002-6-25

执行日期:2002-6-2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22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但可适用该法其他章节的规定。因此,你院请示的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应当适用《海商法》关于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为1年的规定。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于19901028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12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20014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予以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

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20015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2001524日公布,自2001531日起施行。

法释[20011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0]267号《关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此复

编者按:毫无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中国的立法中算是一部具有前瞻性、体现了改革精神的法律,但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仲裁法》的一些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如对仲裁协议的严格要求,一些条款规定得比较原则造成对法条理解的不一致和难以操作等),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仲裁制度继续发展的障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这些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遗憾的是,这些办法因具有地域性而无法在全国适用,在中国的大多数地方这些问题还继续存在,因为法官对法条理解的不一致加上地方保护造成的故意曲解法条等现象,使得司法的统一性受到极大的损害。现在急需修改仲裁法或最高院对某些问题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以扫清仲裁制度前进路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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