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发布时间:2019-03-29 23:48:51

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法律风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往往催促交付工程。但其实际占有建设工程后,却以种种理由故意拖延结算。如:承包方及时提交了结算报告,但发包方只收不签字、盖章;有的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结算报告后,派员假装与承包方对帐,但故意拉长对帐过程,不给承包方任何书面答复。【防范措施】1、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签收,保留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这里说明一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准备,建议在平时的施工过程中系统地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如果管理规范这对于承包方而言应该不是难事。对于发包人不签收结算报告的情况,可以采用邮寄快递并进行公证的方式。此时应注意邮寄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的保存。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时间并约定不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结算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关于结算时间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以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具体可以参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或者在合同中直接约定“竣工结算时间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附注:财建[2004]369号文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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