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09 12: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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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财建字〔2010〕47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规划和加强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抄报: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印发
共印:二○份
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苏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服务体系,提高建筑能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8]192号)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的资金。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
本办法所称“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支持示范效应显著、节能成效突出的建设节能项目。
第四条 建筑节能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建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补助支出,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联网等补助支出;
(二)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包括: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
2.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电转换、照明;
3.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4.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5.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6.建筑节能65%及以上标准示范;
7.成熟适用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
8.绿色建筑。
项目申请单位及其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能力及良好的资信。
(四)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研发和推广示范;
(五)经批准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五条 建筑节能资金申报材料:
申请建筑节能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填报《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申请表》。
申请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引导资金项目,应参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编写工作方案。
申请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引导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示范示范项目引导资金的项目,应编制《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建筑节能专项技术方案研究;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4.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5.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6.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
第六条 建筑节能资金采取补助、以奖代补、贴息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
第七条 市级建筑节能项目的申请单位经各主管部门同意,区属建筑节能项目的申请单位经各区政府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将《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对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和研发和推广示范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推进建筑节能工作需要,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条件成熟的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有封面和目录,并装订成册,附材料电子文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每年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年度建筑节能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核实的基础上,确定补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间对补助项目提出异议的,经调查,该项目确实不符合申报补助项目条件的,取消补助资格。公示期满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确认。
申报项目中节能效应突出的优秀示范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优先推荐申报部、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获得建筑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各区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十三条 获得建筑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要求完善项目资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评估,达到示范效果的,市财政局将项目补助资金逐级下拨给项目执行单位。
第十四条 获得建筑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建筑节能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五)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财政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